信托监察人担任者:自然人与法人的选择,家族信托监察人相关问题全解析

信托监察人的担任者展开,阐述自然人与法人担任信托监察人的情况,探讨为何有时要选择收费机构担任监察人,深入剖析家族信托监察人收费的必要性,以及其费用支付方式的合理性等相关问题。

信托监察人能由谁来担任呢?这是个值得探讨的问题。信托监察人可以由自然人或者法人来担任。当自然人担任信托监察人的时候,通常会是委托人比较信任的亲戚、朋友,或者是财务、法律顾问之类的人员。要是法人担任监察人,常见的就有像汉正家族办公室这样的专业服务机构,还有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

很多人看到这里就会有疑问了:既然自己的亲戚朋友都能够担任信托的监察人,那为什么还要选择那些收费的机构来做信托的监察人呢?这是个很关键的问题。孔子觉得人性本善,荀子却认为人性本恶,不管人性到底是善还是恶,仅仅靠着私人关系亲密,仅仅依靠人品善良,甚至是职业操守高尚、个人充满正义感这样的道德力量,就想要让一个监察人在长达几十年的时间里尽职尽责,这显然是不太可能的。

而且在家族信托设立的时候,仅仅一个监察人是很难覆盖整个家族信托存续的时间的。就算和某个具体的监察人私人关系再好,未来这个业务也不可能由这个监察人独自完成。要是这个监察人退休了、生病了或者发生意外了,就得有足够可靠的其他监察人来继续家族信托监察人的工作。

换了监察人之后,不可能再仅仅依靠私人关系来确保其尽职尽责,所以合理的收费不但是必要的,而且是确保家族信托监察人尽职尽责的重要制度设计。

信托监察人担任者:自然人与法人的选择,家族信托监察人相关问题全解析

家族信托监察人的费用不能由委托人在设立监察人时一次性支付。从监察人的角度来看,监察人没办法预估未来可能发生的工作量,从而合理地计算应收的服务费。从委托人的角度来说,一次性为未来至少几十年的监察人服务付费,这里面包含着不可预测的过高风险。尤其是在委托人去世之后,最初接受委托的监察人可能无法服务到家族信托终结,具体负责监察人工作的监察人能不能从委托人最初的付费中获得收益,能获得多少收益都是无法确定的,这会直接影响具体承办监察人执行监察任务的积极性。

在保险行业有“孤儿保单”这种现象,就是因为最初具体签约保单的保险公司业务员离职,导致保单后续服务跟不上,变成了没人管的“孤儿”。这恰恰是因为最初签约的业务员拿走了绝大部分提成,而后续服务的业务员得到的很少,所以没有服务的积极性。

另外,家族信托也可能出现这样的情况:设立的时候预想的周期很长,但是在实际运行过程中,委托人和所有指定的受益人都突然离世了,家族信托就提前终止了。出现这种情况的时候,监察人并没有按照预想的周期履职,却多收了相应的费用,这对委托人来说是不公平的。

所以,家族信托监察人费用应当随着家族信托的延续而持续相应支付,按年支付是比较合理的方式。

正是基于这个基础,为了保证委托人离世之后家族信托监察人费用还能持续支付,所以应该在最初的家族信托文件中约定监察人费用从家族信托财产中支取。家族信托延续的时间长,支付的监察人费用就相对较多;家族信托延续的时间短,支付的监察人费用就相对较少,和存续时间相匹配,也和监察人的工作量相匹配,这才是最合理的支付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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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总结了信托监察人的担任者情况,阐述了选择收费机构担任监察人的原因在于道德力量难以确保长期尽职,且监察工作需持续接力。解释了家族信托监察人收费的必要性,分析了一次性支付费用的不合理之处,如监察人难以预估工作量、委托人面临过高风险等,同时指出按年支付费用且从家族信托财产中支取费用才是与家族信托存续时间和监察人工作量相匹配的合理支付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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