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日正式公布的《东莞市城中村改造条例》的相关内容,包括其目的、施行时间、补偿方式、改造范围、安置方案等,还阐述了改造的原则、意愿征询、住房建设规定以及安置房和保障性住房建设等方面的内容。
在4月1日这一天,《东莞市城中村改造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与公众见面。记者深入了解后得知,该条例的出台意义重大,其核心目的是满足公共利益的需求,进一步推进和规范城中村改造工作。它能够促进低效用地的再开发,让城市的空间格局更加优化,同时极大地改善居民的居住环境,为城市的高质量发展注入强大动力。该条例明确了诸多关键内容,如城中村改造的补偿方式、具体改造范围以及安置方案等,并且将于今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
在市民最为关注的补偿方案方面,条例给出了清晰的规定。城中村改造补偿安置提供了多种方式,包括实物补偿和货币补偿等。其中,市人民政府会制定全市统一的补偿安置指引,而镇人民政府则需要依据全市统一的指引以及改造项目的实际情况来确定具体的补偿方案。同时,条例强调,补偿安置必须严格按照经公布的补偿方案标准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提高、降低补偿标准,更不能另行补偿。
该条例遵循“政府主导、规划先行”的原则,致力于提升居住品质和土地利用效率。据悉,城中村有着明确的定义,它是指位于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实行村民自治和农村集体所有制的建成区域,以及集体土地虽然已转为国有或者已完成撤村改制,但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其继受单位及原村民保留使用的低效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建成区域。
条例中所提及的城中村改造,是指对本市辖区内的城中村及其周边低效、零散的连片区域,通过拆除新建、整治提升和拆整结合等多种方式进行综合改造开发的行为。城中村改造的具体范围由市人民政府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划定并向社会公布。
近年来,洪梅镇大力推进氹涌村城中村改造拆除新建项目。(南都资料图)
条例明确指出,城中村改造应当坚持政府主导、公益优先、规划先行、市场运作、产城融合、共建共享的原则。通过改造,要增进公共利益,实现一系列重要目标,如加强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消除公共卫生和城市安全风险隐患;提升整体居住品质,改善人居综合环境;提升土地利用效率,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加强历史文化保护,塑造城市特色风貌;夯实基层治理基础,提高社会综合治理水平等。
在补偿安置方面,条例制定了全市统一补偿安置指引,采取实物补偿、货币补偿等方式。同时,对于涉及土地供应的城中村改造项目,除按规定可以划拨的以外,以公开方式净地出让。在先行确定规划指标、合作单位选择条件和净地出让等前提下,按照公开择优原则,建立竞争性准入机制,组织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磋商等方式,选择优质合作单位,相应城中村改造项目内土地可以依法实施综合评价出让或带设计方案出让。
在市民最为关心的补偿方案上,再次强调城中村改造补偿安置可采取实物补偿、货币补偿等方式。市人民政府制定全市统一的补偿安置指引,镇人民政府按照指引及项目实际情况确定补偿方案,并将补偿方案在拟改造土地所属的镇、村、社区、村民小组、居民小组范围内公示至少三十日。
如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利害关系人对公布的补偿方案提出异议,镇人民政府应当认真研究论证,并以适当方式及时反馈处理意见。当超过半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补偿方案有异议或者镇人民政府认为确有必要时,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听证会的具体程序和后续方案的调整、公布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执行。
条例严格规定,补偿安置一律按照经公布的补偿方案标准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提高、降低或者另行补偿。
对于房屋建设方面,条例提出拆除新建类城中村改造项目启动改造前,镇人民政府应当开展改造意愿征询工作,经改造项目范围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员参加成员大会且成员大会表决同意后启动改造。
东莞西站望牛墩单元土地整备项目。(南都资料图)
对于纳入城中村改造计划拆除新建类项目范围的宅基地,自城中村改造计划批准公布之日起不得批准新建、改建或者重建住房。若已批未建,镇人民政府应当与村民积极协商,妥善解决村民居住问题。对于不具备拆除新建条件的城中村改造项目,应当纳入整治提升类城中村改造项目范围。
另外,整治提升类城中村改造项目改造实施前,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中村改造项目体检评估结果制定改造方案,确定整治内容、项目实施主体和资金筹措等事项,以安全优先、整洁规范、功能完善、美观舒适为原则实施改造,按照文明城市标准实施管理。条例还提到,整治提升类城中村改造应当建立政府与不动产权利人、社会力量等改造资金共担机制。
对于不具备拆除新建条件的城中村范围内的房屋所有权人、委托管理人,应当认真履行管理职责,承担房屋自查、维护、修缮责任,保障房屋的安全。
在安置方面,条例规定优先安排安置房项目供地和建设,符合条件安置房可转为保障性住房。城中村改造涉及企业搬迁安置的,应当根据企业类型和规模分类制定个性化企业安置方案,合理配置工业厂房用于安置。
城中村改造涉及住房搬迁安置的,应当优先安排安置房项目供地和建设,加强安置房规划设计和建设管理工作,做好安置房选址和户型公示,充分听取意见建议,保障安置房在合理工期内建成。
城中村改造地块除安置房外的住宅用地及其建筑规模一般应当按照一定比例用于建设保障性住房。保障性住房建设可以综合交通、公共服务配套设施、产业布局等因素按区域统筹,建设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条例明确支持安置房的建设与保障性住房政策相衔接,鼓励将富余的安置房以小户型为主单独设计、集中建设,符合条件的安置房可以转为保障性住房。
本文围绕《东莞市城中村改造条例》展开,详细介绍了其出台目的、补偿安置、改造原则、意愿征询、住房建设以及安置保障等多方面内容。该条例的实施将有助于规范东莞城中村改造工作,提升居住品质和土地利用效率,推动城市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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