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夏购买某教育科技公司7500元课程,首课体验不佳欲退费遭拒后起诉,法院审理判决支持小夏解除合同并退还部分费用,同时阐述了此类案件中保障消费者与商家合法权益的要点。
在当下这个追求知识与自我提升的时代,很多人都希望借助上网课的方式实现“弯道超车”,小夏也是其中一员。他满心期待着能通过网课学到实用的知识,提升自己的能力。然而,现实却给了他沉重的一击。
小夏花了大价钱购买课程,本以为会开启一段充实的学习之旅。可谁曾想到,第一次上课就惨遭“翻车”。而且,这个课程还不让试听,这让小夏心里犯起了嘀咕,这合理吗?
无试听的“一对一”课程?
之后,小夏签署了某教育科技公司提供的格式电子合同,从该公司购买了价格高达7500元的课程,并且全额预付了学费。可上完第一节课后,小夏觉得老师的专业性不足,与自己的期望相差甚远。他试图与公司协商解决退费问题,然而双方却没能达成一致意见。无奈之下,小夏将某教育科技公司起诉至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法院:消费者享有单方解除权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小夏对该教育培训合同是否享有单方解除权。首先,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小夏与某教育科技公司签订的培训合同属于预付式消费合同,这类合同具有人身专属性,合同的履行需要双方相互配合,不能强制消费者履行。
某教育科技公司提供的合同中存在一些格式条款,如“本协议生效后,学员不得单方解除本协议或者要求退还学费”“若完成课时超过1课时,则不予退还任何费用”等。这些条款对消费者的权利构成了不合理的限制,属于无效条款。所以,小夏在听课后,有权以老师专业性不足为由单方要求解除合同。
其次,合同解除后,对于已经享受的服务,消费者应当向商家支付相应的合理费用。如果因为解约存在不当之处给商家造成了损失,消费者还应当给予赔偿。
法院经过审理,作出如下判决:确认小夏与某教育科技公司之间签订的《课程辅导》合同于2024年8月8日解除,某教育科技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小夏退还6500元。某教育科技公司不服该判决,提出上诉,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充分保障消费者和商家的合法权益
在网络培训合同的订立和履约过程中,消费者相比商家往往处于弱势地位。除了签订格式合同可能面临的风险外,消费者和商家之间还可能因为履约细节上的分歧产生摩擦,比如对服务的专业性或服务质量是否能达到预期等。由于培训服务具有“非标准化”的特点,很难从法律层面确认商家提供的某项服务是否必然违反合同约定。
培训类预付式消费合同的履行具有较强的人身属性,消费者和商家需要相互信赖、相互配合。当消费者已经对商家提供的服务产生质疑或不满时,从法律层面不宜强制双方继续履行剩余合同。而应结合合同订立目的、履行情况等事实基础,尊重消费者自主选择服务的权利,依法保护消费者行使单方解除权。
当然,在消费者单方主张解除合同时,也应当充分保障商家的合法权益。对于商家已经提供的服务,消费者应当向商家支付相应的合理费用。如果因为消费者不当解约造成商家产生额外损失,还应适当地给予赔偿。
本文通过小夏购买网课退费纠纷的案例,展现了法院对消费者单方解除权的认定及判决结果。强调了在网络培训合同中,要保障消费者自主选择服务的权利,同时也提醒消费者在解约时要合理支付费用,保障商家合法权益,以实现双方利益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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