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湖南省衡阳市发生的一起宠物狗伤人案件。在“代班”遛狗过程中,爱狗人士逗狗时被咬伤面部,随后狗主人、代班者和逗狗者因为赔偿问题产生纠纷诉至法院,法院依据相关法律对各自责任进行了判定。
在湖南衡阳,发生了一起令人关注的宠物狗伤人事件。事情是这样的,2023年11月的时候,颜某和崔某都在河边遛狗,他们俩本来互相不认识。这时候呢,颜某看到崔某牵着的阿拉斯加犬,特别喜欢,就主动凑过去抚摸、搂抱这只狗狗。可没想到啊,就在这个过程中,颜某的脸被狗给咬伤了,然后就赶紧被送去医院治疗了。
经过调查发现,这只阿拉斯加犬的主人是刘某,而且狗狗已经办了犬证。刘某和崔某是朋友关系,出事的时候是崔某在帮忙遛狗,崔某对这只狗并不是很熟悉。刘某把狗交给崔某的时候,只是交代崔某不要把狗给别人遛,可并没有把狗的习性告诉崔某,也没有采取像给狗戴嘴套之类的防范危险的措施。
后来呢,因为三方在颜某的损失赔偿问题上达不成一致,颜某就把崔某和刘某告到法院了,要求他们俩一起赔偿总共38521.94元的各项损失。
法院审理这个案子后觉得,这就是一个宠物狗伤人引起的损害责任纠纷案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在这个案子里,刘某是阿拉斯加犬的饲养人,他知道崔某不了解狗的习性还让崔某帮忙遛狗,只告诉崔某别把狗给别人遛,既没说狗的习性,也没采取防范措施,所以他没有尽到该尽的告知和提示义务,在选择管理人的时候也有过错,所以法院判定刘某承担30%的责任。
崔某呢,他作为狗的临时管理人,看到颜某抚摸狗的时候没有及时阻止,这才导致颜某被咬伤,所以法院判定崔某承担40%的责任。
颜某作为一个成年人,面对不熟悉习性的狗,不但没有主动保持安全距离,还主动去抚摸、搂抱,他自己的这种不当行为也是被狗咬伤的一个原因,所以也得自己承担一部分责任。经过认定,颜某的各项损失一共是24962.90元。
最后呢,法院就判决了:刘某赔偿颜某7488.87元,崔某赔偿颜某9985.16元,剩下的损失就由颜某自己承担了。判决之后,双方都接受了判决,没有再上诉。
法官也说了,咱们国家的《民法典》规定,饲养动物让别人受到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算没有过错也要承担责任,不需要他们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只要他们养的或者管理的动物让别人受到损害了,就得承担赔偿责任。不过要是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能证明损害是因为被侵权人故意或者有重大过失造成的,那就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动物是有生命力、有潜在攻击力而且没有理智的特殊主体,所以饲养人和管理人在养动物的时候,要承担更高的管理义务,严格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管理要求,这样才能减少饲养动物对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的威胁。同时呢,公众在面对不熟悉的动物时,也要提高警惕,避免因为不当行为引发意外伤害。
本文总结了一起宠物狗伤人案件,在案件中,法院依据《民法典》对宠物狗饲养人、代班遛狗者和逗狗者的责任进行了判定。饲养人因未尽告知和防范义务承担30%责任,代班者因未阻止逗狗行为承担40%责任,逗狗者因自身不当行为也承担部分责任。这一案例提醒饲养者和公众都要履行相应义务和保持警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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