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围绕4月2日国新办举行的新闻发布会展开,介绍了《关于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意见》的相关情况,包括多领域增设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惩戒的合理范围与力度以及防止信用管理措施泛化滥用等内容。
4月2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召开了一场备受瞩目的新闻发布会。此次发布会聚焦于《关于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意见》(以下简称为《意见》),对其相关情况进行了全面且深入的介绍。
近期刚刚印发的《意见》,着重对“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提出了明确要求。对于那些始终坚守诚信原则的守信者而言,他们将在公共服务、市场化社会化激励、融资便利化等多个重要方面获得有力的支持。而失信者则无法逃脱相应的惩戒措施。
《意见》明确指出,在房地产市场、互联网、人力资源市场、能源中长期合同这些重要领域,将增设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并且,对于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对象,在多个关键事项上都会依法依规受到限制或者禁止。比如申请政府资金、享受税收优惠、参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进行股票债券发行、参与评先评优、公务员录用遴选调任聘任以及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等。同时,对失信惩戒措施和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实行清单化统一管理,确保整个信用管理体系更加规范、有序。
国家发改委副主任李春临强调,“失信惩戒既要坚持依法依规惩戒到位,也要坚持过惩相当,避免泛化滥用惩戒措施。”《意见》也要求,必须依法依规合理确定惩戒范围和力度。无论是惩戒措施的设定,还是严重失信名单的设列领域,以及对信用主体减损权利或增加义务等行为,都必须以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为依据。
在此基础上,李春临还表示,将建立信用政策出台前的评估措施。针对那些假借信用评价、信用管理之名,变相设置市场准入门槛、设立交易壁垒、制造地方保护等不良行为,将进行全面清理。坚决防止信用管理措施泛化滥用,他特别提到“这也是我们在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这项工作中要重点纠正的问题”。
《关于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意见》的相关内容,包括多领域增设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机制、合理确定惩戒范围和力度以及防止信用管理措施泛化滥用等方面。该《意见》的出台有助于进一步完善社会信用体系,营造更加公平、公正、诚信的市场环境和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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