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惩戒新规:刚性执行与防泛化滥用并重,健全社会信用体系意见出台,失信惩戒要求明确

在国务院新闻办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人针对近日出台的《关于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意见》中失信惩戒相关要求进行的阐述,包括惩戒执行和防止泛化滥用等方面。

今日,国务院新闻办召开了一场备受瞩目的新闻发布会。在此次发布会上,国家发展改革委的有关负责人就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方面的重要政策发表了重要讲话。

据了解,近日出台的《关于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意见》,对失信惩戒提出了十分明确的要求。其中着重强调了“过惩相当”这一关键原则,坚决避免出现泛化滥用惩戒措施的情况。

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人进一步指出,对于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对象,在多个重要领域将依法依规受到限制或者禁止。这些领域涵盖了申请政府资金、享受税收优惠、参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股票债券发行、评先评优、公务员录用遴选调任聘任以及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等。相关部门将确保失信惩戒措施得到刚性执行,绝不含糊。

与此同时,为了更好地落实《关于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意见》,结合宏观政策取向一致性评估,还将建立信用政策出台前的评估措施。通过这一举措,将全面清理那些假借信用评价、信用管理之名,变相设置市场准入门槛、设立交易壁垒以及制造地方保护等不良行为,坚决防止信用管理措施被泛化滥用。

本文围绕国务院新闻办新闻发布会上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人对《关于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意见》中失信惩戒要求的介绍展开。明确了失信惩戒的执行范围和力度,同时强调要防止信用管理措施的泛化滥用,旨在保障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健康、有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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