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遵照最高人民法院命令,对贩卖毒品犯、洗钱犯胡某某执行死刑这一事件。详细介绍了胡某某贩卖毒品和洗钱的具体事实,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对其罪行的认定和量刑依据,同时提到法院在执行死刑前保障了罪犯的合法权益。
据微信公众号“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的消息,3月28日,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严格遵照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的执行死刑命令,对身负贩卖毒品与洗钱两项重罪的胡某某执行了死刑。
下面为大家详细介绍胡某某贩卖毒品的相关事实。
经最高人民法院复核确认,罪犯胡某某曾因与陈某(另案处理)等人共同制造毒品而被判刑,刑满释放后,于2018年7月,他与陈某、周某某(均系同案罪犯,已判刑)经过一番密谋,决定通过贩卖毒品来谋取暴利。
从2018年7月至2022年3月案发这段时间里,胡某某等人的毒品贩卖活动十分猖獗。他们贩卖甲基苯丙胺片剂(也就是俗称的“麻古”)多达141块,每块有6000粒,总计84.6万粒。在公安机关的打击行动中,查获了甲基苯丙胺片剂38块,共计21788.24克。
2022年3月17日,胡某某最终被公安机关成功抓获归案。
除了贩卖毒品,胡某某还涉及洗钱犯罪。
2018年7月,胡某某刑满释放后,迅速纠集周某某、陈某等人,长期进行贩卖毒品的违法活动,从中牟取了巨额暴利。为了掩盖这些非法所得的来源和性质,他采取了多种手段,包括购买货币基金、投资酒吧、买卖车辆和房屋以及借贷等,共计掩饰、隐瞒其毒品犯罪所得及收益626.135122万元。
最高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罪犯胡某某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国家毒品管理规定,其贩卖甲基苯丙胺片剂的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同时,他为了掩饰、隐瞒毒品犯罪所得及其产生收益的来源和性质,将贩毒所得转换为基金、房产、车辆、投资等形式,这种行为又构成了洗钱罪。根据法律规定,对其应数罪并罚。
胡某某贩卖毒品的数量巨大,给社会带来了极其严重的危害。在共同犯罪中,他是罪责最为突出的主犯。而且,他还是累犯和毒品再犯,主观恶性极深,人身危险性极大,其罪行达到了极其严重的程度,必须依法从重处罚。
第一审判决和第二审裁定在认定事实方面清晰明确,证据确凿、充分,定罪准确无误,量刑也十分恰当,审判程序完全符合法律规定。
基于以上情况,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了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维持第一审以贩卖毒品罪、洗钱罪判处被告人胡某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裁定。
值得一提的是,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执行死刑前,严格依法安排罪犯胡某某会见了近亲属,充分保障了被执行罪犯的合法权益。
本文围绕毒贩兼洗钱犯胡某某被执行死刑这一事件展开,详细阐述了其贩卖毒品和洗钱的犯罪事实,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定罪量刑依据。彰显了法律对毒品犯罪和洗钱犯罪的严厉打击,同时也体现了司法在执行过程中对罪犯合法权益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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