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底某公司与某劳务派遣公司签订保洁服务合同及补充协议,刘某作为派遣人员到该公司从事保洁工作。2024年2月刘某工作中受伤,因就医时间等问题,两公司拒绝赔偿,刘某起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作出判决的事件。
时光来到2022年年底,有一家公司作为甲方,与某劳务派遣公司郑重地签订了一份《非居项目环境保洁服务合同》。在这份合同里,双方有着详细的约定。明确表示“甲方委托乙方对本物业进行环境保洁”,并且清晰地规定“合同期限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此外,还对派遣人员的相关事宜做了约定,“乙方输出给甲方的派遣人员,为乙方员工,乙方与被派遣人员建立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发放工资,并办理各项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个人承担部分从工资中扣除)”。后来,双方经过协商,又签订了一份《补充协议》,将原合同的履行期限延长至2024年3月31日。
之后,刘某作为劳务派遣人员,被安排到某公司开展工作。他的主要工作内容就是负责保洁。工作时间实行的是综合计时工作制。某劳务派遣公司会在每月20日前向他支付薪金,薪金标准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在2024年2月下旬的时候,刘某在工作过程中,搬运防滑垫时不小心扭伤了左手。当时因为疼痛比较轻微,他并没有立即前往医院就医。到了同年3月2日,手部的疼痛加剧了,在同事的陪同下,刘某才前往医院就诊,经过诊断,结果是左侧桡骨骨折。第二天,刘某又到另一医院进行急诊就诊,这次诊断为左尺桡骨远端骨折,医生还建议进行手术。不过刘某提出要求进行保守治疗,之后他还数次前往医院复诊,前前后后一共支出了医疗费2000余元。
在花费了这些费用之后,刘某找到了某公司以及某劳务派遣公司,要求这两家公司赔偿他的医药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等费用,合计达到50000余元。然而,某公司觉得自己跟刘某并不存在劳务关系,所以拒绝了赔偿要求。某劳务派遣公司则认为,刘某受伤的时间和就医的时间相隔将近半月,很难认定为工伤,同样也拒绝了赔偿。
刘某对此有自己的看法,他觉得自己受伤后虽然没有立即就医,但是已经告知了领班,就医时间的问题不应该成为公司推卸责任的理由。随后,刘某就将上述两家公司起诉到了法院。
法院在经过认真审理之后认为,刘某主张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所以不予支持。而对于某劳务派遣公司,法院根据该公司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刘某与某劳务派遣公司之间存在劳务关系。在双方存在劳务关系的这个前提下,当提供劳务的一方因为劳务活动自身受到伤害时,在提供劳务一方向接受劳务一方主张损害赔偿的情况下,应该由双方根据各自的过错程度来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在本案中,刘某与某劳务派遣公司之间存在劳务关系,刘某在工作中手部受伤,某劳务派遣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不过,刘某在受伤当时没有就医治疗,而且还继续工作没有休息,直到手部疼痛加剧才去就医治疗。法院认为,刘某对其受伤损害的扩大存在过错。综合考虑刘某受伤的经过、过错程度以及受伤后仍然为某劳务派遣公司提供劳务等情况,酌情减轻某劳务派遣公司20%的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作出裁决,某劳务派遣公司要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刘某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等费用,合计10000余元的80%;同时驳回刘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文围绕刘某在工作中受伤索赔展开,涉及某公司、某劳务派遣公司和刘某三方。某公司与劳务派遣公司有合同,刘某作为派遣人员工作受伤。因就医时间问题两公司拒绝赔偿,刘某起诉。法院认定刘某与劳务派遣公司存在劳务关系,劳务派遣公司应担责,但刘某对损害扩大有过错,减轻其20%赔偿责任,最终判决劳务派遣公司赔偿刘某部分费用。
原创文章,作者:Sorrowful,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www.gouwuzhinan.com/archives/4785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