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围绕佛山市顺德区一起涉嫌“开门杀”的交通肇事案件展开,介绍了案件详情、审理结果,解释了“开门杀”的定义,并给出避免“开门杀”的建议,旨在提醒人们重视出行安全。
在日常生活中,停车、开门、下车,这看似简单又流畅的一套操作流程,车友们以及乘客们,你们真的都做对了吗?可别小瞧了这几个动作,其中隐藏着不容忽视的安全隐患。
在此郑重提醒大家,开车门时若是一不小心,就极有可能引发严重的安全问题,甚至会产生不可挽回的法律后果。3月27日,记者从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了解到一起令人痛心的涉嫌“开门杀”的案件。
案情回顾
这起案件是这样的:司机在禁停路段停车,而乘客打开左侧车门时与电动车发生碰撞,最终骑车人不幸身亡。
近日,顺德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这起交通肇事案件,区法院已经对被告人作出了有罪判决。具体情况是,被告人黄某通过接单平台搭载袁某到达目的地后,在禁止停车的路段靠右停了车。当时,黄某和袁某两人都一门心思地只顾着结算费用,完全没有观察后方来车的情况。
不幸就这样发生了,乘客袁某从后座左侧打开车门准备下车时,后方罗某正驾驶着电动车快速驶来。罗某的电动车直接与小车车门发生了猛烈碰撞,罗某受伤严重,虽经紧急送医抢救,但最终还是不治身亡。
案件审理
最终的审理结果是,司机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判刑,乘客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六十三条规定,机动车在车道上临时停放,应当遵守下列规定:车辆停稳前不得开车门和上下人员,开关车门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这也是认定“开门杀”事故责任的主要法律依据。
在这起案件中,网约车司机黄某在禁停区临时停车,而且没有尽到提醒乘客确认安全后再下车的义务,因此承担该起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乘客袁某没有观察后方来车情况,直接打开车门导致他人死亡,承担次要责任,需要承担行政责任及民事赔偿责任。
顺德区检察院认为,黄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以交通肇事罪对其提起公诉。法院审理后,综合考虑被告人对被害人家属进行赔偿并取得谅解等情节,以交通肇事罪判处黄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除了司机黄某要负刑事责任外,袁某也对罗某家属进行了民事赔偿。
新闻知多D:何为“开门杀”?
“开门杀”指的是停车后,车辆驾驶人或者乘客下车开门时,没有认真观察后方情况就贸然打开车门,导致后方的行人或者车辆经过时来不及反应撞上车门,或者在避让时撞上后方来车,从而造成交通事故。而且这种交通事故往往发生在临近车道,途经车辆避让不及,极易引发二次事故。
如何避免“开门杀”?以下三点需谨记:
一是驾车人要养成良好的停车习惯,停车的地方不能影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更不能停在禁停路段,同时要提醒乘客确认安全后再开门下车。
二是除驾驶人外,乘车人尽量从右侧下车,并且下车前一定要确认来往行人车辆的情况。
三是养成良好的开门习惯,最好采用“荷式开车门”法,即用距离车门较远的那只手开车门,先开一条缝观察路况,切勿一把推开车门。对于非机动车驾驶人和行人经过车辆前也应减速慢行,保持与车辆的横向距离等。
小疏忽也有可能引起大事故,司机要规范停车,乘客开门时要注意观察后方情况,行人及其他人员要注意观察道路情况,勿让“开门杀”成为“夺命招式”!
本文通过介绍佛山顺德一起“开门杀”交通肇事案件,详细阐述了案件经过、责任认定和判决结果,解释了“开门杀”的定义,并给出避免“开门杀”的方法,提醒人们在日常出行中要重视安全,避免因小疏忽引发大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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