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调整变更管理规定出台,维护各方利益

本文围绕我市印发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调整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变更管理的规定(试行)》展开,详细介绍了规定中关于已销售和预售项目调整变更的要求、申请流程,以及负面清单管理等内容。

建设工程调整变更管理规定出台,维护各方利益

在城市建设不断推进的过程中,建设项目的调整变更时有发生。为了更好地规范这一行为,日前,我市印发了《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调整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变更管理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该《规定》的出台,旨在进一步提高建设工程方案设计质量,规范我市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批后调整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变更行为,同时也是为了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紧扣“放管服”改革目标,提升服务效能。

《规定》特别注重维护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其中明确指出,对于前期已经发生预售或销售行为的建设项目,如果建设单位申请调整方案或变更工程规划许可,必须取得相关利害关系人的同意。尤其是对于已经预售项目附属道路、绿地、公共场所、共用设施等的变更,建设单位应征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比例的业主同意。而对于未售项目,则采取批前公示的方式来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具体到申请流程,建设单位若要申请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调整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变更,应向自然资源和规划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在申请时,需要详细说明调整或变更的原因及内容,并提交相关材料。对于已经发生预售或销售行为的建设项目,还应提供利害关系人同意意见材料。自然资源和规划管理部门在审查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调整时,会采取公示、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且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如果公示期满无意见,将按程序办理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调整;若存在重大分歧意见,则会采取论证会、听证会等方式,进一步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那么,哪些情况下建设工程可以申请调整变更呢?《规定》明确,我市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调整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变更实行负面清单管理。负面清单包含禁止类事项与限制类事项,属于禁止类事项的不得调整或者变更;属于限制类事项的应按程序申请,审查通过后方可调整或变更。为了方便建设工程的调整变更,《规定》还指出,若变更内容不属于禁止类、限制类事项,在不影响消防、人防、航空安全等相关强制性规范要求的前提下,符合规划条件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确定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的施工图件,例如建筑单体同一性质功能房间内部分割调整、分隔墙位置移动;生活性建筑在不改变建筑工程使用功能,不减少配套建筑面积的情况下,对建筑工程内部平面布局做适当修改、调整等,经自然资源和规划管理部门技术认定为轻微差异或满足规划要求的,经公示无异议或征求相关利害关系人同意的,无需申请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调整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变更,可予通过规划条件核实。此外,自然资源和规划管理部门依法作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变更行政许可决定的,会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网站上公布。

本文介绍了我市印发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调整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变更管理的规定(试行)》,该规定围绕提高建设工程方案设计质量、规范变更行为、维护利害关系人利益等目标,明确了已售和预售项目变更要求、申请流程,实行负面清单管理,并对非负面清单内符合条件的变更给予便利,同时规定了变更决定的公布方式,为建设工程调整变更提供了全面规范的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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