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信托业发展意见:加强监管与防范风险

本文将阐述国务院办公厅转发金融监管总局关于信托业发展意见的相关内容,包括监管、防范风险等多方面要求等情况。

就在今日(27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金融监管总局《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信托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信托业在我国的金融体系里占据着极为重要的地位。在这个背景下,意见明确指出,信托业必须坚守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这一本质要求,要逐步推动信托业回归到其根源之处。

从监管的视角来看,需要全方位地强化准入管理。一方面,要从严制定信托公司机构的准入标准,在业务准入方面严格执行相关规定。对于那些不符合条件的信托公司,责令其进行整改或者直接退出,积极且有条不紊地促使整个行业减少数量、提升质量。另一方面,要完善针对信托公司董事以及高管人员的任职资格要求,并且进行严格的审查。同时,还要加强对信托从业人员行为的管理。

在股东资质审查方面要十分严格。对信托公司股东的资质以及资金来源要进行穿透式的审查,绝对禁止违规开展跨业经营、杠杆率过高、存在严重失信行为以及有重大违法违规记录的企业成为信托公司的主要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并且要督促信托公司依据反洗钱的相关规定来管理受益所有人的信息,建立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黑名单”制度。

关联交易的监管必须严格执行,要落实关联方名单制、信息披露以及监管报告等要求,坚决杜绝向关联方输送利益的情况发生。严禁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干涉信托公司的独立经营,严厉惩处占用信托资金、转移信托公司资产等行为,及时纠正和查处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不当行为。

加强分级分类监管也很关键。动态优化监管评级要素,持续不断地完善信托公司的监管评级。严格落实信托产品适当性管理的要求。规范销售行为,在代销管理方面要严格要求,严禁非金融机构代销信托产品。

要对信托从设立、销售、存续期管理、尽职履责、信息披露、到期清算等全流程进行监管,贯彻“卖者尽责、买者自负”的原则,在依法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同时,坚决打破刚性兑付。

除此之外,还要构建信托公司的风险预警机制,规范风险预警的流程。持续不断地开展信托公司的风险排查,实施年度风险评估,精确掌握风险的底数,及时制定应对风险的预案。加强对信托资金来源和投向的监测,强化对投向集中、风险较高、结构复杂、规模增长过快业务的监管。严密监测金融同业通道业务、非标资金池业务、房地产和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等领域的信托业务风险,坚决清理金融同业通道业务、非标资金池业务等。

本文总结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信托业发展意见中的诸多内容,涵盖了从准入管理、股东资质审查、关联交易监管到分级分类监管以及全流程监管等多方面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信托业高质量发展的要求。这些要求旨在让信托业回归本源,保障投资者权益并防范金融风险。

原创文章,作者:Daniel Adela,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www.gouwuzhinan.com/archives/384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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