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青浦:制售假酒团伙被判刑,守护市场秩序,上海破获百万假酒案,9人制售假酒终获刑

上海青浦区一起制售假冒品牌白酒的案件。详细介绍了犯罪团伙的作案过程,包括生产、销售等环节,以及警方的侦破和检察院的公诉情况。同时,检察官对相关法律进行解读,并给出了防范制假售假的建议。

在2023年9月,刘某、曹某、曹某某、秦某等9人在其他省市的一处地下工坊里,干起了生产假冒品牌白酒的勾当。他们将这些假酒加价后,销售到全国各地。一直到同年12月案发时,他们销售假冒酒品的金额合计超过了一百万元。2024年9月13日,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依据法律规定,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对刘某、曹某、曹某某3人提起公诉,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对秦某等6人提起公诉。近日,法院对这9人作出有罪判决。

案例回顾

“内部酒”多买多送?听起来很诱人,实则是陷阱。

2023年12月初,一名化名小刘的男子来到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报警,称自己遭遇了诈骗。小刘说,在11月末的时候,他接到了一个推销酒品的电话。电话那头的人向他“忽悠”,说有一部分剩下的内部特供茅台酒,问他是否有意购买。小刘听后心动了。接着,对方又表示多买可以赠送赠品。小刘经不住诱惑,以平均每箱550元的价格购买了一批所谓的“内部特供茅台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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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酒到货后,小刘品尝了一下,发现酒味十分淡薄,他意识到自己很可能买到了假货,于是果断选择报警。警方根据发货线索,成功抓获了包括刘某、曹某等人在内的9人犯罪团伙。2024年4月18日,警方将该案移送至青浦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核实证人证言,并补充相关证据材料后,查明了案件的详细事实。

分工明确各司其职

2023年9月,刘某、曹某、曹某某三人经过合谋,成立了A酒业有限公司,打算制造并销售假酒。他们商议好共同出资,共享收益。在没有获得相关品牌权利人授权的情况下,就开始生产销售假冒茅台、五粮液、习酒等品牌的白酒。其中,刘某负责购买原料包材,并且和曹某一起负责生产工作,曹某某则负责财务事宜。他们以每箱80元至95元的价格从他人处购进假酒基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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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秦某在2023年8月于当地成立了B酒业公司。他专门租赁了办公地点和销售点,聘请舒某担任销售主管,负责公司的运营管理,还聘请钟某等人为销售组长,卢某等人为销售员。该B公司从上述A公司购进假酒进行销售。所有人员都清楚公司所销售的是假冒品牌白酒,但为了获取利益,仍然参与到犯罪活动中。

快递员加入,犯罪网铺开

2023年6月,快递员陈某因为收入不高,开始进购假酒。他通过网络购物平台寻找客户,然后加价对外销售。到了2023年11月,更多的快递员加入了这个犯罪团伙,熊某就是其中一员。他不仅帮助团伙运输假酒,还使用自己朋友的银行卡代收货款,并将销售金额的2%作为自己的好处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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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伙成员尽数获罪

2023年12月13日,公安机关对刘某等人的犯罪窝点进行了搜查,在现场查获并扣押了800余瓶带有茅台商标标识的成品酒、酒瓶、压盖机等制假原材料和设备。经过鉴定,这些物品均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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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审查,刘某、曹某、曹某某共同收取上述假冒茅台系列品牌酒的货款金额达到人民币40余万元,秦某、舒某共计销售假冒茅台系列品牌酒110余万元,钟某销售金额为40余万元,卢某销售金额为30余万元,陈某销售金额为90余万元,熊某代收销售假冒茅台注册商标商品货款共计130余万元。这9名被告人到案后,都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于2024年9月13日依法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对刘某、曹某、曹某某3人提起公诉,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对秦某等6人提起公诉。近日,法院判处9人有期徒刑三年至二年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45万元至1.5万元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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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彪 青浦区人民检察院三级检察官

知识产权检察办案团队成员

检察官说法

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公平竞争与诚信经营是维护市场秩序、保障消费者权益的基石。然而,刘某、曹某等9人在贵州省遵义市的地下工坊,大肆生产假冒品牌白酒并加价销售至全国各地,涉案金额超百万元。此类行为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损害了品牌权利人的声誉与利益。针对这一案件,检察官为您解读如下:

一、法律分析:假冒注册商标罪与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界定

(一)假冒注册商标罪

假冒注册商标罪(《刑法》第213条),是指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行为。在本案中,刘某、曹某、曹某某三人合谋成立酒业有限公司,在无相关品牌权利人授权的情况下,擅自生产假冒茅台、五粮液、习酒等品牌白酒。他们购买原料包材,负责生产环节,其行为直接侵犯了品牌权利人的商标专用权,符合假冒注册商标罪的构成要件。其行为的核心在于未经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破坏了市场的商标管理秩序,损害了品牌的商业价值和消费者对品牌的信任。

(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刑法》第214条),是指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予以销售,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行为。秦某、舒某、钟某、卢某、陈某、熊某等人,明知所销售的是假冒品牌白酒,仍然为了谋取利益积极参与销售活动。秦某专门成立公司,聘请人员负责运营管理与销售;陈某通过网络购物平台寻找客户销售假酒;熊某不仅帮助运输假酒,还代收货款。他们的行为均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该罪的关键在于行为人主观上明知是假冒商品,客观上实施了销售行为,且销售金额达到法律规定的数额标准,其危害后果是将假冒商品推向市场,误导消费者,进一步扰乱市场秩序。

二、警示教育:守护市场秩序,远离制假售假

(一)对企业和个人的警示

这起案件的判决不仅是对犯罪团伙的严厉惩处,更是对全社会的一次深刻警醒。对于企业和个人而言,妄图通过制假售假谋取暴利,必将面临法律的严惩。任何违反商标法、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都严重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损害了其他合法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利益。公众应增强法律意识,坚决抵制制假售假行为,切勿为了一时的经济利益而触碰法律红线。企业要树立正确的经营理念,通过合法创新、提升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来赢得市场份额,而不是走制假售假的歪路。

(二)防范建议

消费者层面: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要提高警惕,选择正规渠道购买商品,仔细查看商品的包装、标识、防伪标志等。对于价格明显低于市场正常水平的商品,要保持谨慎,避免因贪图便宜而购买到假冒伪劣产品。如发现可疑商品,应及时向相关部门举报。

企业层面:品牌权利人要加强对自身商标的保护,建立健全商标管理和维权机制,定期对市场进行监测,及时发现和制止侵权行为。同时,企业要加强内部管理,对原材料采购、生产流程、产品销售等环节进行严格把控,防止内部人员参与制假售假活动。

社会层面:市场监管部门应加大对制假售假行为的打击力度,加强市场巡查,提高执法效率,形成有效的监管威慑。行业协会要发挥自律作用,引导企业诚信经营,共同维护市场秩序。此外,社会各界应加强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营造尊重知识产权、抵制制假售假的良好社会氛围。

在市场经济中,唯有依法经营、诚信经营,才能实现企业的长远发展,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本案中,刘某等人因贪图私利,最终受到法律的制裁。这警示我们,法律底线不可触碰,只有遵守法律法规,才能保障自身和社会的合法权益。

本文详细介绍了上海青浦区一起制售假冒品牌白酒的案件,包括犯罪团伙的作案过程、警方侦破情况、检察院公诉以及法院判决结果。同时,检察官对相关法律进行了解读,并从企业、个人和社会层面给出了防范制假售假的建议,警示人们要遵守法律法规,维护市场秩序和消费者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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