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围绕吴女士在早教机构遭遇商家“跑路”,退费无门的事件展开,介绍了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针对预付式消费领域的“卷款跑路”“退卡难”“举证难”等问题作出规定,同时提及全国已采取的多项监管措施,强调跨部门协同治理的重要性。
最近,吴女士陷入了深深的烦恼之中。她在北京通州区的一家早教机构,先后为孩子购买了价值1万多元的早教课程,以及价值3000元的半日托育服务。然而,令她万万没想到的是,服务还没结束,这家早教机构的商家竟然“跑路”了。
近年来,在健身房、美容美发店、教育培训机构等预付式消费领域,纠纷频繁出现。这些纠纷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让消费者苦不堪言。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在3月14日发布了《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该《解释》直接指向“职业闭店人”乱象,致力于破解预付式消费领域的维权难题。
时间回溯到2024年4月,早教公司的工作人员通过微信群告知吴女士等家长,机构要暂停运营。更让人气愤的是,直到暂停运营之前,该机构仍然通过员工微信群发布促销信息,鼓励家长充值续费。吴女士的第二次缴费,就是在闭店前两周。在此之后,吴女士多次联系退费,但都没有结果。后来她才了解到,这家早教公司的经营早就出现了问题。
值得注意的是,该早教公司的股东、实际经营人孙某夫妇,在闭店通知发布的前三天,将其持有的公司全部股权以“零对价”转让给了孙某的父母,法定代表人也变更为孙某的父亲。
在多次沟通都没有结果的情况下,吴女士将该早教公司、原股东孙某夫妇以及现股东孙某的父母一起告上了法庭,要求他们就未消费的款项以及资金占用损失承担责任。
通州区人民法院在审理此案时认为,原股东孙某夫妇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通过恶意转移控制权、财产混同、闭店前进行“割韭菜”式促销等手段来逃避债务,严重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法院依法判令原股东对未消费款项承担连带责任。而现股东(孙某父母)因为没有实缴出资,并且虚假公示出资信息,需要在未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陈宜芳介绍,《解释》一共有27条内容,针对适用范围、预付款的返还和赔偿责任、“卷款跑路”的责任等问题都作出了明确规定。
对于消费者十分关心的“卷款跑路”情形,《解释》明确进行了规制。如果经营者收取预付款后终止营业,既不按照约定兑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又恶意逃避消费者申请退款,构成欺诈的,应当依法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如果涉嫌刑事犯罪的,应将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那些惯用“换马甲”手段逃避追责的“职业闭店人”,《解释》规定,经营者允许他人使用其营业执照,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使用其名义与消费者订立预付式消费合同的,消费者有权依法向其追责。
针对“退卡难”问题,《解释》也作出了规定。当经营者“迁店”给消费者接受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明显不便、未经消费者同意将合同义务转让给第三人、出售不限消费次数的计时卡却不能正常提供服务等情况下,消费者有权解除合同。
为了解决“举证难”问题,《解释》明确了经营者提交其控制证据的责任。陈宜芳介绍说,预付式消费合同文本或者记录消费内容、次数、金额及预付款余额等信息的证据通常是由经营者控制的。《解释》规定,如果经营者控制了上述证据却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那么可以根据消费者的主张认定争议事实。
针对预付式消费乱象,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呼吁构建全链条治理体系。他认为主管部门应该要求企业公示经营风险;登记机关要严格审查企业清算材料的真实性,对“职业闭店人”关联公司增设黑名单机制;司法机关要对虚假清算、诈骗等行为追究刑事责任,同时通过典型案例发布强化司法震慑。
目前,全国已经采取了多项监管措施,从立法、资金监管、信用约束等多个方面构建治理体系。比如北京、甘肃等地建立了预付式消费监管服务平台,整合多部门职责,实现发卡备案、资金流向等全链条监管。从2月10日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出台的《公司登记管理实施办法》正式施行,规定对恶意变更法定代表人、转移资产以逃避债务的企业,可撤销其登记或备案,并对相关责任人实施3年内禁入市场的限制。
“唯有通过跨市场、跨部门、跨地域协同机制,实现信息共享与执法联动,才能根治‘职业闭店’乱象。”刘俊海强调说。
《解释》将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
本文通过吴女士在早教机构的遭遇,引出了预付式消费领域存在的诸多问题,如“卷款跑路”“退卡难”“举证难”等。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解释》针对这些问题作出了规定,为消费者维权提供了有力支持。同时,全国也采取了多项监管措施,构建了治理体系。但要根治“职业闭店”乱象,还需要跨市场、跨部门、跨地域的协同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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