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围绕广东省韶关市始兴县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托管中心身体权纠纷案件展开。小明在托管中心午托自由活动时与小勇玩耍受伤,因赔偿问题引发诉讼,法院依据相关法律对责任进行了划分。
在当下社会,随着生活节奏的加快,托管中心如雨后春笋般逐渐兴起。越来越多的家庭因为各种原因,选择将孩子送到托管中心。然而,一个现实问题也随之浮现:如果孩子在托管期间不慎受伤,那么这个责任究竟该由谁来承担呢?近日,广东省韶关市始兴县人民法院就依法审结了一起在托管中心发生的身体权纠纷案件,为类似情况提供了一个可供参考的范例。
据悉,小明和小勇是某托管中心的托管学生。在某天午托自由活动的时候,他们和同学们一起玩起了游戏。在游戏过程中,两人钻进了桌子底下爬行,小勇在前面爬,小明跟在后面。谁也没想到,意外就在这看似平常的玩耍中发生了。小明在爬行过程中,牙齿磕碰到了地面,导致牙齿受伤。受伤之后,托管中心迅速通知了双方家长。第二天,小明的家长带着孩子前往市口腔医院进行治疗,并且在之后的日子里多次往返医院,前前后后一共产生了医疗费2359.82元。由于双方就赔偿费用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小明的家长将小勇及其家长、托管中心一同诉至法院,要求进行赔偿。
始兴县人民法院在审理此案时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小明和小勇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实已经具备了一定的认知能力。他们应该能够意识到,在教室桌子底下空间非常有限的情况下,一前一后爬行追逐很容易造成危险。
因为小明的牙齿受伤确实是在和小勇玩耍的过程中造成的,小勇的行为与小明的伤情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所以,小勇作为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由于小勇是未成年人,按照法律规定,他的民事赔偿责任就由其监护人,也就是小勇的父母来承担。与此同时,小明在爬行的时候,更应该注意前方是否存在危险,并且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然而,小明并没有尽到应有的注意义务,自身对损害的发生也存在过错,因此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小明和小勇都是未成年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的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在本案中,老师其实已经发现学生的行为具有危险性,虽然也进行了提醒,但却没有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所以,被告托管中心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经过综合考量,酌定被告托管中心承担主要的赔偿责任,原告和被告父母各自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经认定,原告本次主张的合理损失,包括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合计为5335.82元。始兴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小勇赔偿原告损失1292.16元,被告托管中心赔偿原告损失2892.91元。
法官说法
学生在课间嬉闹的时候,难免会发生一些意外情况。托管中心作为教育机构,不仅要加强上课期间的管理职责,更要重视课间活动时间的管理,尽可能地避免意外事故的发生。同时,家长作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有责任对未成年人进行管理和教育,引导他们增强社会责任意识,树立安全防范意识。把未成年人送到托管中心学习,并不意味着将监护职责全部转移给托管中心。如果监护人没有尽到监护职责,那么监护人就需要承担侵权责任。
本文通过介绍一起托管中心学生受伤的责任纠纷案件,展示了法院依据相关法律对责任的划分情况。强调了托管中心应加强管理、家长应履行监护职责,以减少学生意外事故的发生和明确责任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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