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的一起劳动争议案件终审判决情况。石河子某公司是外卖平台代理运营商,外卖员陈某与其签劳务协议后工作,陈某突发疾病离世后家属申请确认劳动关系,历经仲裁、一审、二审,最终法院基于人格从属性和经济从属性等因素,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生了一起备受关注的劳动争议案件。据中工网消息(由工人日报 - 中工网记者吴铎思、实习生蒋易报道),石河子某公司作为某外卖平台在石河子区域的代理运营商,负责该区域的业务运营。
2022年4月15日开始,陈某与这家公司签订了《劳务协议》,之后就在该公司的相关站点从事外卖配送工作。然而,不幸的是,2023年3月19日,陈某突然发病离世。陈某的家属随后向石河子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提出申请,要求确认陈某与该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但是仲裁委却不予受理。陈某的家属并不甘心,于是向石河子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在审理这个案件时认为,要判断劳动者与用工企业之间是否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必须依据案件的基本事实,重点要审查双方是否符合劳动关系的本质特征,这里面就包括人格从属性和经济从属性。从陈某提供的聊天记录来看,他所在的服务站点对配送员有早会管理制度。而且,在该外卖平台软件内的“我的日程”板块中,对于每日打卡时间、地点、班次内在线时长占比以及班次内完成单量等都有相应的要求。这就表明,双方之间符合劳动关系中管理与被管理的人身从属性的特征。另外,陈某的薪酬是按单计薪,并且每月19日都会定时打入他的银行卡内。这种薪资的计算方式以及发放方式具有持续性和稳定性,这也说明双方具备劳动关系中管理与被管理的经济从属性的特征。基于这些判断,一审法院判决陈某与石河子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可是,该公司却不服一审判决,进而上诉到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认为,陈某所从事的外卖骑手工作是属于该公司的业务范围之内的。公司的安排、管理以及监督对于陈某是否能够实际开展外卖配送工作、开展的时间、地点、薪酬领取以及计算方式等都具有决定性的作用。这充分体现出双方具有比较强的人格从属性和经济从属性。所以,二审法院驳回了石河子某公司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这起案件的判决结果体现了法院在判定劳动关系时对人格从属性和经济从属性等本质特征的考量。通过外卖员的打卡记录等相关证据,确认了外卖员与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为类似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提供了参考范例,也保障了劳动者家属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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