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9月26日发生在新疆的一起酒驾事件。叶某饮酒后在停车场驾车73米被查获,虽辩称符合“情节显著轻微”的情形,但检察院综合多方面因素认为其不属于该情形并提起公诉,最终法院判处叶某拘役2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的故事。
2月18日,从新疆法治报传来消息。在2024年9月26日这个时间点,当时已经是晚上8时许了。叶某(这里用化名指代)和朋友在餐厅畅快饮酒之后,被朋友送回了宾馆。这看似平常的一个夜晚,却因为叶某接下来的一个举动发生了变化。叶某竟然将停放在宾馆停车场的小汽车朝着门口的方向开了73米,就在这个时候,执勤民警当场就把他查获了。
经过专业的鉴定,叶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了236.19mg/100ml这样一个数值,这个数值明确表明叶某处于醉酒驾驶的状态。
叶某呢,他为自己辩解说,自己仅仅是在停车场内部短距离地行驶了73米而已。他觉得自己这种情况是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制定的《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第十二条第三项所提到的“在停车场短距离醉驾”的情形的。按照他的理解,这种情况就可以被认定为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所以不应该被认定为是犯罪行为。
然而,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可不这么认为。他们在审查这个案件的时候觉得,判断一个行为是否属于“情节显著轻微”,可不能仅仅只看行驶的时间有多长,或者驾驶的距离有多远。而是应该全面地考察行为人的醉驾动机和目的是什么。而且,还要把行为人的醉酒程度、道路的实际情况、是不是准备进行长距离的驾驶等多种因素结合起来进行综合的分析和判断。
具体来看呢,首先,叶某驾驶车辆的目的是为了驶出停车场然后上到主干道路上去,他并不是以挪车、停放车辆或者交接车辆等这种短距离行驶为目的的。其次,在叶某出发之前,他根本就没有去找过代驾,这就可以排除有他人驾驶车辆的可能性了。再次,叶某的酒精含量高达236.19mg/100ml,这已经属于重度醉酒的范畴了,而且当他被查获的时候走路都是摇晃的,这足以说明他根本就不具备安全驾驶的能力。最后,叶某打算驾驶的路段可是县城的主干道啊,并且他行驶的时间正好是下班、放学的高峰时段,这要是真的发生点什么意外,那社会危害性可就太大了。
综合考虑以上的这些因素之后,这个检察院认为叶某的行为并不属于“情节显著轻微”的情况,于是按照法律规定提起了公诉。
在检察院提起公诉之后,法院也依据法律做出了判决。法院判处被告人叶某拘役2个月,并且还要处罚金4000元。到现在,这个判决已经生效了。
本文总结了一起新疆的酒驾案件,叶某虽短距离醉驾却因多种因素被判定不属于“情节显著轻微”,检察院提起公诉后法院判处叶某拘役和罚金,体现了在判定醉驾犯罪时综合考量多种因素而非仅看驾驶距离的司法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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