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年被家暴16次”的当事人小谢的两起案件进展。一是与前夫贺某阳及其家人的民间借贷纠纷,成都武侯区人民法院判决贺某阳母亲的公司向小谢归还借款912900元;二是小谢与贺某阳的离婚诉讼案已宣判,小谢获得女儿抚养权,贺某阳需按每月2000元标准一次性支付至女儿十八周岁的生活费,但小谢至今未收到男方给孩子的抚养费,并且对借款的还款也不抱希望,打算等离婚纠纷案结束后一起申请强制执行。
“两年被家暴16次”的当事人小谢,在与前夫贺某阳及其家人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迎来了新的进展。据2月10日南都记者从案件判决书所了解到的情况,成都武侯区人民法院做出判决,要求贺某阳母亲的公司向小谢归还借款912900元。
小谢向南都记者透露,自2024年6月离婚之后,她到现在都还没有收到男方给孩子的抚养费。对于这笔借款的偿还,她也并不抱什么希望。小谢表示:“等离婚纠纷案彻底结束了,我再向法院一起申请强制执行。”
南都之前就有相关报道。从判决书来看,谢某梅(也就是小谢)宣称案涉转款属于贺某阳出借给其母亲公司的款项,这笔钱尚未归还,所以该公司应该予以返还;贺某阳母亲的公司则表示并不清楚这件事;而贺某阳声称自己在管理母亲的公司,这些款项实际上是与其他公司的交易往来,转账时备注为“借款”或者“借支”只是为了方便与其他公司进行周转,是过账做银行流水,并非真正的借款。
然而,法院有着自己的考量。法院认为,贺某阳母亲的公司是独立法人,即便贺某阳在管理由其母亲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公司,这也不会影响该公司独立的法人人格。其次,贺某阳虽然主张案涉转款属于资金周转,但是他母亲的公司在收到相应款项之后就马上转入了案外人公司,并且备注为“货款”“借款”“材料款”“工人工资”,这些备注信息都符合公司正常经营开支的特征。贺某阳未能提交证据证明上述款项通过案外人或者案外人控制的公司又转回了他的个人账户,没有完成过账的资金闭环,所以法院对他关于案涉款项系过账的抗辩理由不予采信。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贺某阳母亲的公司要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小谢归还借款912900元。判决书还提到,如果没有按照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那么就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另外,南都之前也报道过,2024年5月31日,小谢与丈夫贺某阳的离婚诉讼案已经宣判。在离婚判决书中提到,谢某某与贺某阳的婚生女贺某某刚满两周岁,目前贺某阳因为涉嫌刑事犯罪被羁押,没有直接陪伴贺某某的客观条件,而且贺某阳曾经有严重的家暴行为,不适合直接抚养贺某某。所以法院准予原告谢某某与被告贺某阳离婚,二人的女儿由谢某某直接抚养,贺某阳按照每月2000元的标准一次性支付至女儿十八周岁为止的生活费。现在,小谢的女儿已经开始上幼儿园了。
本文总结了“两年被家暴16次”当事人小谢涉及的两起案件进展。在民间借贷纠纷中,小谢胜诉,法院判决贺某阳母亲的公司归还借款,但小谢对还款不抱希望;在离婚诉讼案中,小谢获得女儿抚养权,男方需支付抚养费却未履行。这反映出小谢虽然在法律上获得权益保障,但在实际执行中仍面临诸多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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