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信用体系建设新进展:失信主体管理的变革

党的十八大以来社会诚信建设的重要性,国家税务总局积极落实相关要求,在税务领域加强信用分类管理。介绍了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管理制度和联合惩戒制度“一体两翼”的联合惩戒格局及信用修复机制。同时阐述了在避免“小过重惩”、加大打击税收违法力度、保障失信主体确定合规、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等方面对失信主体相关制度的调整,还提及了为体现宽严相济原则增加的两项制度安排。

信用,堪称现代市场经济的根基。自党的十八大召开之后,社会诚信建设就被提升到了极为突出的位置。党中央、国务院接连颁布一系列文件,针对守信激励以及失信惩戒给出了指导性的意见。国家税务总局积极响应这些要求,不断强化税务领域的信用分类管理工作。自2014年开始,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管理制度成为税务部门推动纳税信用建设以及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关键手段,发展至今,已经构建起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管理制度与联合惩戒制度“一体两翼”的联合惩戒格局,这其中包含鼓励失信主体纠正违法行为的信用修复机制。

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的相关负责人表示:“从实际的情况来看,这些制度与措施在震慑税收违法行为、引导依法诚信纳税方面发挥着极为重要的作用,取得了非常不错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以及社会效果。”

税务信用体系建设新进展:失信主体管理的变革

近年来,开封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税务局利用电子税务局等多种渠道,及时发布纳税信用的相关信息,推送信用等级变动情况以及风险提醒,将诚信经营、依法纳税的价值理念传递给纳税人。例如,2024年8月,开封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组织开展了《纳税信用评价》培训会,当面为纳税人解答疑难问题。

在避免“小过重惩”方面,对两类纳入“黑名单”的失信主体金额标准进行了提高。一方面,将逃避追缴欠税金额从10万元提升到100万元;另一方面,把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的票面金额从40万元提高到400万元,这样一来,纳入“黑名单”的这两类违法行为与偷税导致的税款损失大致相同,都达到了100万元。

为了加大对税收违法的打击力度,新增了三类纳入“黑名单”的失信主体。其一,随着个人所得税改革的推进,那些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且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扣缴义务人被纳入“黑名单”;其二,为了提高税法遵从度,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非法提供银行账户、发票、证明或者其他便利,从而导致未缴、少缴税款100万元以上或者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涉税当事人被纳入“黑名单”;其三,为了打击“专业推手”,那些造成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100万元以上的税务代理人也被纳入“黑名单”。

在保障失信主体确定合规方面,明确税务机关确定失信主体应当以生效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为依据。如果税务机关对移送公安机关的涉税犯罪嫌疑人未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则可以以生效的《税务处理决定书》作为确定失信主体的依据。同时,还新增了确定失信主体的程序性规定。

为了将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贯穿于失信信息公布工作的全过程,增加了失信主体确定前的告知程序。即税务机关在确定失信主体之前,要告知当事人拟被确定为失信主体的事由、依据、拟采取的惩戒和管理措施以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对于当事人提出的异议,要及时核实并在规定的时限内反馈结果。

该负责人着重提到《办法》为“强化失信惩戒效果,体现宽严相济原则”而增添的两项制度安排。第一项是增加三类提前停止公布失信信息的情形,具体为:失信主体在缴清(退)税款、滞纳金、罚款且失信信息公布满六个月后;失信主体破产,法院裁定批准其重整计划或认可其和解协议,税务机关依法受偿的;失信主体在发生重大自然灾害、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事件期间,因参与应急抢险救灾、疫情防控、重大项目建设或者履行社会责任有突出贡献的。这无疑会对企业破产重整和承担社会责任起到有力的促进作用。第二项是增加不予提前停止公布的情形,也就是在鼓励自我纠错的同时严厉惩处“屡罚不改”的情况,规定对被确定为失信主体后因发生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虚开发票等税收违法行为被给予税务处理或者行政处罚的,以及五年内被确定为失信主体两次以上的,不予提前停止公布。(记者 卢慧菲)

本文总结了党的十八大以来税务领域信用管理的发展情况,强调国家税务总局在信用分类管理方面采取的一系列措施,包括构建联合惩戒格局与信用修复机制。详细阐述了在失信主体管理方面,如避免“小过重惩”、加大打击力度、保障确定合规、保障权益等多方面的制度调整,还介绍了体现宽严相济原则的两项制度安排。这些措施有助于完善税务信用体系,促进依法纳税和企业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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