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骑手 - 华为店 - 平台”:包装破损索赔事件的三方纠葛 闪送骑手包装破损赔偿:责任该如何判定?

本文围绕“骑手因包装破损被华为店索赔一万五”这一事件展开,讲述了事件的经过、引发的讨论,以及专家和律师针对该事件从法律角度的分析,包括索赔金额是否合理、各方责任的划分依据等内容。

“骑手因包装破损被华为店索赔一万五”这一事件引起了大众的广泛关注。

据浙江电视台6频道《1818黄金眼》报道,在1月16日那天,闪送骑手李师傅接到一个来自杭州某华为体验店的订单,任务是送一台平板电脑。然而,就因为这台平板电脑的外包装出现了破损,华为体验店向李师傅提出了高达15000元的索赔要求。经过协商之后,李师傅最终赔付了3000元。

这一索赔金额与赔付金额是不是过高了呢?骑手、商家以及平台,他们各自的责任又该如何划分呢?这些问题引发了网友们的热烈讨论。

到了2月7日,中央财经大学保险学院副教授徐晓华针对此事发表了看法。他认为,收货方(也就是华为体验店)的索赔要求以及快闪平台冻结骑手账户的做法是缺乏法律依据的。仅仅因为外包装破损就索要高额赔偿的这种行为并不妥当,而且涉事产品损坏索赔权到底归属于谁,这也是一个值得商榷的问题。

“骑手 - 华为店 - 平台”:包装破损索赔事件的三方纠葛 闪送骑手包装破损赔偿:责任该如何判定?

根据《1818黄金眼》的后续报道,我们得知平台已经把之前赔偿的3000元退还给了骑手李师傅。那么,这起事件的具体情况是怎样的呢?

2025年1月16日,在杭州做跑腿工作的李师傅接到了这个闪送订单,要把平板电脑送到万象城的华为体验店。但是关于这台电脑的具体价值,并没有确切的消息。从李师傅提供的照片来看,电脑的红色外包装仅仅只有一个白色手提袋,而且这个袋子并没有完全将红色外包装包裹住。李师傅拿到电脑后,把它放在了外卖箱子里,然后在30分钟后送到了万象城的五楼。

“骑手 - 华为店 - 平台”:包装破损索赔事件的三方纠葛 闪送骑手包装破损赔偿:责任该如何判定?

闪送物品一旦有损坏,它的赔偿标准是多少呢?闪送平台的用户服务协议显示,对于未保价的物品,如果在递送环节因为平台的过错发生了灭失、破损或者短少的情况,闪送将在运费的3倍范围内承担赔付责任(最高不超过200元)。如果用户觉得这个赔偿标准不足以弥补自己的损失,那么就应该根据物品的实际价值进行保价。要是用户没有选择保价递送,那么就会被视为物品价值不超过500元。

在点评软件上,可以看到涉事的华为体验店有多位网友留言,询问如果不要塑料封膜的话能否有优惠之类的问题。不过,记者暂时还没办法确定这次事件中的平板电脑到底是哪一款式,以及它的具体价格。在华为商城官网上,有一款手机同时在售新机版本和官方翻新版本。新机的价格大概在1万元左右,而官方翻新版本的价格优惠了2400元,大约是八折。官方翻新版本主要是以7天无理由退货的机器为主,经过了严格的官方翻新流程处理,会有全新的包装,还提供原装配件,外观成色接近新机。它的退换货政策显示,如果是客户个人原因导致的七天无理由退货,就需要寄回包裹里的所有商品,包括原厂包装的商品、发票原件以及赠品。

针对这件事情,专家们也有不同的看法。中央财经大学保险学院副教授徐晓华表示,收货方的索赔要求和快闪平台冻结骑手账户的做法缺乏法律依据。而且,除了处理方式中仅凭外包装破损就索赔高额赔偿的行为不妥当之外,涉事产品损坏索赔权的归属也值得探讨。在没有经过鉴定确认涉事产品的损坏情况,也没有对产品进行处置的情况下,仅仅根据购买方单方面的陈述就让骑手赔偿并且冻结账户的这种行为不符合正常的理赔程序,骑手是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来维护自己权益的。

北京市地平线律师事务所律师胡永平在接受红星新闻记者采访时表示,从法律角度来分析的话,门店索赔是否合理需要综合多方面的因素来判断。

首先,要考虑李师傅是否存在过错以及过错的程度。如果李师傅在运输过程中存在故意损坏平板电脑外包装的行为,比如暴力装卸、恶意破坏等,或者存在重大过失,例如没有按照正常的运输要求进行包装加固、没有妥善保管从而导致外包装破损,进而可能影响到平板电脑本身的价值或者销售情况,那么李师傅对于损失的发生就存在主要责任,门店的索赔就具有一定的合理性;要是李师傅在运输过程中已经尽到了基本的注意义务,只是由于一些不可预见、不可避免的因素,比如运输途中突发意外颠簸、其他第三方原因等导致外包装破损,而且李师傅不存在明显失误,那么李师傅可能仅仅存在一般过失。在这种情况下,要求李师傅承担全部或者高额赔偿责任可能就不合理了。

其次,要考虑外包装破损与平板电脑实际损失的关联性。如果外包装破损导致平板电脑本身出现损坏,影响了它的正常使用功能,或者由于外包装严重损坏使得产品在市场上的价值降低,无法按照原价销售,那么门店基于实际损失向李师傅索赔就是合理的,索赔金额应该与实际损失相当;要是外包装破损但是平板电脑本身完好无损,不影响正常使用和二次销售,门店要求高额索赔可能就不合理了。因为在这种情况下,损失主要就是外包装的修复或者更换成本,通常不会达到一万五千元甚至三千元这么高的金额。

最后,还要考虑平台规则以及双方的约定。例如闪送平台的服务协议或者李师傅与华为体验店之间就货物运输过程中的风险承担、赔偿责任等有明确的约定,并且这个约定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那么就应该按照约定来执行。比如约定了因骑手原因导致货物外包装或者货物本身损坏的赔偿标准等;要是没有相关的约定,那就按照上述依据过错和实际损失的原则来判断索赔的合理性。

北京渲公律师事务所律师石宏伟在接受红星新闻记者采访时也表达了自己的观点。他认为,华为体验店主张赔偿的权利依据是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但是不管是法律规定还是合同约定,最终都是以寄件人的实际损失作为赔偿依据。在这个事件中,3000元的赔偿标准是否合理,需要根据华为体验店的实际损失来判断。

石宏伟还表示,关于运送物品过程中出现物品损坏等赔偿问题,如果寄件人主张责任方承担违约责任的,根据《民法典》第八百三十三条规定,“货物的毁损、灭失的赔偿额,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按照交付或者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法律、行政法规对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和赔偿限额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他进一步指出,根据上述规定,如果合同相对方给寄件人造成了损失,通常需要根据合同的约定来划分各方的责任。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一般来说,只要合同相对方出现违约行为,就需要向寄件人承担相应的责任。不过,就目前的行业惯例来看,快递公司通常会在协议中对赔偿的标准、上限等进行约定,该类条款如果不属于民法典所规定的格式条款,那么在处理赔偿事宜的时候,根据合同的约定进行处理就可以了。如果协议约定的赔偿标准过低或者过高,那么申请人可以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申请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进行调整。

但是,石宏伟强调,如果这个格式条款属于《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条款的,那么这个条款就是无效的。另外,《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所以对于格式条款,快递公司在合同订立的时候应当尽到提示说明的义务,否则寄件人有权主张相关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相关条款对寄件人就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在这种情况下,赔偿的金额就需要根据寄件人的实际损失来认定。

本文围绕骑手因送华为平板电脑外包装破损被索赔事件展开。先阐述事件经过与初步协商结果,然后讲述了此事引发的讨论焦点。接着通过多位专家和律师从法律角度的分析,包括收货方索赔与平台冻结账户的法律依据问题、骑手责任判定的多种因素、外包装破损与产品实际损失的关联以及平台规则和格式条款等对赔偿责任的影响等内容,全方位解读了这一事件背后的复杂关系与法律问题。

原创文章,作者:Daniel Adela,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www.gouwuzhinan.com/archives/1214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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