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员工在办公场所当众脱裤后被公司开除,员工要求支付赔偿金,此事闹上法院,双方各执一词,最终法院判定公司的解除行为合法,驳回员工诉讼请求的事件,同时也探讨了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的行为应受雇主合理管理和社会公共道德规范约束的话题。
在办公场所发生了一件令人瞠目结舌的事情,一名员工竟然当众脱裤,而后被公司开除。这件事还闹到了法院,大家都在关注,公司这样的解除行为到底合不合法呢?
让我们来回顾一下这个事件的经过。石中玉是上海某速运公司的一名员工,每个月能拿到8500元的薪水。4月18日那天,监控清晰地记录下了他在办公场所当众脱裤的画面,这一行为引发了周围同事的围观和哄笑。
5月4日,公司针对这件事展开调查。石中玉解释说:“裤子里面进虫子了,然后我就手伸进裤子里面挠了一下,并没有脱裤子。”他还表示愿意接受公司的处罚。不过,他的同事卿某却证实了石中玉脱裤的情况,卿某说:“有人开玩笑说‘只要钱给够了,谁都可以脱’。当时大概是在8点左右,我听到大家在笑,然后就看到石中玉把裤子给脱了,他脱了裤子以后,我才跑上去指着石中玉。”
5月6日,公司将解除石中玉劳动合同这件事通知了工会,并且写明了处罚依据是《奖励与处罚管理规定》第24条第(一)款第(10)项。5月9日,公司工会给出了同意解除与石中玉之间劳动合同的意见。5月13日,公司出具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工资结算到实际工作日为止。就在同一天,石中玉收到了这个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双方的劳动关系就此解除。
5月15日,石中玉向上海市静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数额高达119000元。在仲裁庭审的时候,石中玉表示:公司内部是有卫生间的;并且他认可公司的奖惩规定以及签收单。
仲裁委员会经过审理之后,裁决不支持石中玉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请求。石中玉不服这个裁决,于是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在法庭上,双方各执一词。石中玉认为公司的解除行为是违法的,而公司则觉得他的这种行为严重违背了道德。石中玉陈述说,公司的证据只能证明自己在办公场所、工作时间脱了裤子,但是办公场所只有男性,而且脱的只是外裤,他并不觉得这个行为严重违背道德。他还说自己在4月20日脱裤子,公司在5月13日才解除劳动关系,这不能证明公司是因为自己脱裤子的行为而解除劳动关系,所以公司的解除是违法的。
公司则陈述道,公司已经在员工手册里规定了员工的行为举止不能违背道德,不能产生恶劣影响,在办公场所脱裤子不管是从道德层面还是常识来讲都是不合适的。而且石中玉是在工作时间脱裤子,当时有可能有客户在场。
最后法院作出了判决,法院认为,根据监控录像以及石中玉自己的陈述,石中玉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当众自行把裤子脱下来,引发众人围观和哄笑,这是违反道德准则的不当行为,已经违背了公序良俗。即使是裤子里面进虫子了,但是在工作场所内有卫生间的情况下,也应该及时去卫生间或者隐蔽的地方处理,而不应该当众脱裤子。
公司规定,在工作期间、工作场所或者利用公司设施设备进行严重违背道德的活动,造成恶劣影响的,公司将解除劳动合同。所以公司根据这个规定与石中玉解除劳动合同并没有什么不妥之处,法院予以确认。石中玉要求公司支付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19000元的诉讼请求没有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法院判决如下:驳回石中玉的诉讼请求。这个案件的案号是:(2014)青民四(民)初字第1496号(当事人系化名)。
在劳动关系当中,劳动者并不是完全自由的个体,他们的行为受到雇主合理的管理,同时也受到社会公共道德规范的约束。那么,对于这件事,您有什么看法呢?欢迎在评论区告诉我们。
这篇文章主要围绕一名员工办公场所当众脱裤被开除后索赔,法院判定公司解除行为合法这一事件展开。通过事件回顾、双方陈述以及法院判决等方面详细阐述,最后得出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行为受雇主管理和道德规范约束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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