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场中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虽仅有一字之差但法律意义截然不同的情况,个别企业想用劳务合同代替劳动合同逃避责任损害劳动者权益,以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相关案件为例进行阐述,包括案件经过、法院审理依据以及释法内容等,最后提醒求职者和企业应正确对待两种合同类型。
在职场这个大舞台上,合同可是保障雇佣双方权益的重要“法宝”。劳动合同和劳务合同,别看就差一个字,在法律层面那可是有着天壤之别。有些不良企业啊,就动起了歪脑筋,试图用劳务合同来替代劳动合同,好逃避自己的责任,这可就严重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了。这不,最近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就审结了这么一个案子。在2023年5月的时候,A公司(甲方)和王某(乙方)签了一份《云南省劳务协议》。后来发生了劳动争议,王某就向昆明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申请仲裁了,要求裁决确认自己和A公司在2023年6月1日到2024年2月1日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经过审查呢,昆明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判定王某和A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可A公司不干啊,就起诉到法院,请求法院确认他们公司和王某不存在劳动关系。A公司觉得啊,他们和王某签的《云南省劳务协议》里都说了是劳务关系,而且他们从来没有招聘过王某,也没有对王某进行工作安排,只是委托第三人给王某代发劳务费,所以在经济上不具有从属性。法院审理的时候就考虑到,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在提供劳动(劳务)的一方接受另一方的安排、监督、管理,并且由另一方支付报酬这方面是一样的。但是,这两者最根本的区别在于主体合法性、人身和经济的从属性。要确定双方之间到底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得看双方行为产生的权利和义务。在实际的用工过程里,虽然王某不是直接受A公司管理的,但是案外人B公司对王某的管理是基于A公司和B公司的项目外包协议约定的,所以案外人B公司对王某的管理可以被认定为A公司的行为。王某是以A公司的名义给案外人提供劳动的,而且劳动内容也是A公司业务的一部分。从协议约定和报酬发放来看,虽然是案外人代发的,但是有规律而且是持续的,这些特征都符合认定劳动关系的条件。双方签的《云南省劳务协议》还有相关附件,都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的。结合实际用工情况来看,反映出A公司和王某之间有着稳定、紧密、连续的管理和被管理关系,这种情况符合劳动关系中的人身和经济从属性、组织管理性的特征。所以法院依法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下面来释法一下。在劳动关系里,为了更好地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用强制性的法律规范规定了用人单位应该履行的各项义务,像各种保险金的缴纳、最低工资、最高工时等等,而劳务关系里的劳动者一般就只能拿到劳动报酬。A公司用订立劳务合同的名义来规避劳动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这可是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啊。法官也提醒大家,求职者在面对劳动合同和劳务合同的时候,一定要擦亮眼睛,仔细分辨,这样才能维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企业呢,也应该根据不同的用工需求,谨慎地选择合适的合同类型,并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来签合同,这样才能营造一个良好的用工环境。最后再说说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从用工之日起就和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了,用人单位还得建立职工名册备查呢。该法第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应该具备这些条款:(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三)劳动合同期限;(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劳动报酬;(七)社会保险;(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劳动合同除了前面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还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本文通过具体案例阐释了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的区别,强调了企业不应试图用劳务合同代替劳动合同逃避责任,劳动者要甄别合同类型维护权益,企业要依法签订合同营造良好用工环境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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