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改委和国家能源局联合印发的《抽水蓄能电站开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相关内容,包括该办法的目的、坚持的原则、项目分类、站点资源储备、规划管理、项目核准以及建设运行规范管理等多方面内容,还提及为确保办法落实相关部门要做的工作等。
据国家发改委微信公众号消息,2月7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共同印发了《抽水蓄能电站开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为《办法》)。
《办法》旨在强化新能源基础设施建设,对抽水蓄能电站开发建设管理予以规范。它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为依据,提出抽水蓄能项目开发建设要基于加快构建新型能源体系和新型电力系统,并且秉持如下四个原则。
其一为坚持生态优先原则。这一原则要求将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理念切实贯穿于项目的规划、核准、建设以及运行的整个过程。在每个环节都要强化监督管理,从而打造出对生态环境友好的工程。
其二是坚持需求导向原则。国家会进行抽水蓄能需求的统筹论证,兼顾当下并考虑长远发展,科学地确定在未来一段时期内全国服务电力系统的抽水蓄能总量规模,从而合理引导发展预期。
其三是坚持优化布局原则。在对全国和区域抽水蓄能总量规模布局优化工作做好的基础上,各个省(区、市)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综合考量站点条件、电价承受能力、电网接入等多种因素,对具体项目布局进行优化明确。
其四为坚持有序建设原则。要紧紧把握能源基础设施的定位,综合考虑电力供需、区域协调、产业链协同等诸多因素,合理确定每年抽水蓄能的发展规模,引领全国抽水蓄能电站积极有序地建设。既要注重适度超前发展,又要防止过度超前的情况出现。
《办法》属于抽水蓄能电站开发建设管理的顶层制度,涵盖总则、资源调查、规划管理、组织实施、核准管理、建设管理、运行管理、监督管理和附则,总共九章三十五条。它覆盖了抽水蓄能电站开发建设全生命周期的各个阶段,明确了各级政府主管部门、相关投资主体、电网企业、勘测设计单位等各方的职责,构建了一套逻辑完整、边界清晰、权责明确的管理体系。
(一)项目分类方面。《办法》明确抽水蓄能项目大体分为服务电力系统、服务特定电源这两类。其中,服务电力系统项目的定位是服务相关省级或区域电网,依据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和调节需求来规划建设。而服务特定电源项目则是定位于服务主要流域水风光一体化基地、大型风电光伏基地等特定电源主体,根据特定电源开发需求规划建设。到目前为止,我国正在运行和建设中的抽水蓄能项目大多是服务电力系统项目。随着水风光、沙戈荒等新能源基地的开发建设,服务特定电源项目在未来也将发挥重要的作用。
(二)站点资源储备方面。抽水蓄能技术要求高、建设周期长,资源条件对于电站选址和建设极为关键,需要综合考虑各个方面的技术指标和自然条件。《办法》明确要求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牵头开展站点资源调查、构建站点资源库,为挑选建设条件佳、工程造价低的优质站点奠定基础。同时,考虑到部分可行性和经济性都较好的优质站点资源,因受限于需求规模而暂时不具备实施条件。为了在必要时能够启动建设,《办法》要求相关方面加强对资源库内站点的保护,以更好地满足新型电力系统发展需求。
(三)规划管理方面。按照国务院发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抽水蓄能电站由省级政府依据国家制定的相关规划核准。对于服务电力系统项目,遵循“国家定规模、地方定项目”的规划管理思路。国家层面着重于宏观规划布局,在开展需求论证、统筹衔接等工作的基础上,合理确定各省服务电力系统抽水蓄能发展的总量规模。地方层面侧重于微观项目布局,依据国家确定的总量规模要求制定并完善本省布局方案,优化明确具体项目。这种规划管理方式,既有助于发挥各方优势、形成工作合力,也有利于明确各方责任、完善制约机制。对于服务特定电源项目,则按照“成熟一个、实施一个”的原则,在被列入国家能源局印发的专项规划或者批复的专项方案之后,滚动纳入国家抽水蓄能发展规划。
此外,《办法》还针对特殊项目规划管理做出规定。一方面,为了更好地服务大局,明确规定对服务国家重大战略的抽水蓄能项目,国家能源局可根据实际需求安排实施。另一方面,为了更好地鼓励创新,明确对于探索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与分布式发电结合、接入电压等级110千伏及以下配电网、在配电网系统平衡调节的中小微型项目,参照服务特定电源项目管理。也就是由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在科学论证的基础上研究提出专项实施方案,明确项目建设时序和成本分摊机制,报国家能源局组织研究后确定实施。
(四)项目核准方面。《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是《办法》制定的重要依据。为了规范省级政府核准机关的行为,依据条例的相关规定,并结合抽水蓄能项目的特点,《办法》进一步明确了抽水蓄能项目核准要求。首先,在项目核准之前应当开展投资咨询评估,重点评估项目建设的必要性、技术经济可行性、生态环境影响等,严格控制成本和造价。其次,在项目核准时应当征求省级价格主管部门的意见。特别是对于服务对象为其他省(区、市)或者服务范围涉及其他省(区、市)的项目,还应当征求相关省份能源、价格主管部门及电网企业的意见,并且在核准文件中明确。最后,如果项目核准后主要核准事项发生变化,项目单位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向核准机关提出核准变更申请。对于服务电力系统项目,应当严格控制工程投资增加,在征求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意见后,履行核准变更程序。
(五)建设运行规范管理方面。《办法》结合现行政策和制度,进一步规范抽水蓄能的建设和运行管理。在建设管理方面,明确项目单位是抽水蓄能项目安全生产和生态环保的责任主体,负责履行抽水蓄能项目全过程的质量、安全和生态环保的建设管理责任;明确省级能源主管部门、电网企业和项目单位在电网接入方面的各方责任,确保送出工程与抽水蓄能电站建设进度相匹配;明确参照常规水电管理要求,做好项目竣工验收和办理大坝备案注册。在运行管理方面,从机组转入商运管理、调度运行管理、调度运行监测、行业发展监测等维度,对省级主管部门、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电网企业及其电力调度机构等提出要求,从而有效发挥抽水蓄能电站的作用。
为了确保《办法》能够切实落地、取得实效,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将会同有关方面重点开展以下工作。一是做好宣传解读工作,指导各有关单位准确理解和把握《办法》的出台背景、总体原则和工作要求。二是压实各方责任,督促各有关方面落实《办法》所明确的职责分工,做到统筹衔接、形成合力。三是持续跟踪问效,加强对《办法》落实情况的跟踪监测,鼓励各地结合实际完善工作细则,适时开展交流互鉴,推动《办法》落地实施。(中新财经)
国家发改委和能源局印发的《抽水蓄能电站开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从多个方面对抽水蓄能电站开发建设进行管理。办法明确了项目开发建设要坚持的四个原则,对项目分类、站点资源储备、规划管理、项目核准、建设运行规范管理等方面做出规定,同时相关部门要做好宣传解读、压实责任、跟踪问效等工作以确保办法的落实。
原创文章,作者:Foster,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www.gouwuzhinan.com/archives/1147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