惊!同居生子后才知“准丈夫”已婚,女子维权胜诉 女子与“已婚男”同居生子,权益受损法院判决

一个女子在与男子同居生子后才发现对方已婚已育的案例,女子因此遭受身心伤害,遂起诉男子,法院最终判决男子承担侵权责任,同时也强调了道德和法律在社交中的底线意义。

惊!同居生子后才知“准丈夫”已婚,女子维权胜诉 女子与“已婚男”同居生子,权益受损法院判决

两情相悦、孕育新生命,这本该是无比美好的事情。然而,当孩子呱呱坠地时,却惊现“准丈夫”其实是“已婚男”的残酷真相,这对女子而言无疑是晴天霹雳。近日,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布了这样一个令人唏嘘的案例。

案件的经过是这样的:

在2019年9月的时候,冯某(女)和穆某(男)在一场朋友聚会中结识。穆某第一眼看到冯某就被深深吸引,紧接着就展开了非常热烈的“恋爱攻势”。很快,两人便确定了恋爱关系,并且开始同居生活。在同居期间,穆某多次向冯某承诺会和她登记结婚,甚至在冯某怀孕之后,还着手准备结婚的各项事宜。可是,时间来到2022年1月,孩子出生了,冯某却意外地发现穆某早就已经结婚并且有孩子了,而且他的婚姻关系仍然存续着。冯某根本无法接受这样的事实,于是马上就和穆某分手,两人开始分居。

冯某觉得,就是因为穆某恶意地隐瞒和欺骗自己,才让自己经历了怀孕生子、哺乳这些过程,这使自己产生了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并且遭受了非常严重的精神伤害。所以,冯某以穆某侵犯了自己的身体权、健康权、名誉权等人格权为理由,向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穆某书面赔礼道歉,并且支付误工费、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

在诉讼过程中,穆某承认自己隐瞒婚姻状况确实是不对的。但是,他表示自己实际上承担了冯某产期的大部分医疗费用,而且每个月还给冯某支付2000元孩子的抚养费,所以他认为自己并没有直接侵犯冯某的人格权,不应该支付冯某所诉求的相关赔偿。

法院审理之后认为:

这是一起人格权纠纷案件。按照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众多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能侵犯这些权利。

穆某明明已经结婚并且有孩子了,却恶意隐瞒自己的婚姻状况,打着婚恋交友的幌子骗取冯某的信任,然后与冯某同居。这就使得冯某怀着和穆某共同组建正常家庭婚姻关系的美好期望而怀孕生子,这对冯某的身心健康造成了极其严重的伤害。穆某在主观上存在着明显的过错,他的这种行为是完全违背社会公德和公序良俗的,也丧失了诚实信用和基本的道德准则,侵害了冯某的合法权益,所以必须要承担侵权责任。

综上所述,法院依法判决穆某要向冯某书面赔礼道歉,并且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这个判决已经生效了。

法官也针对这个案件发表了看法:道德和法律是社交的底线。

在现代社会,大家都倡导恋爱自由,可是这种自由并不是没有任何边界的。就像这个案件中的穆某,他故意隐瞒自己已婚已育的事实,和冯某建立恋爱关系,还做出结婚的承诺,这就导致冯某在被欺骗和隐瞒的情况下,身心都受到了一定程度的侵害。而且,穆某作为一个已婚人士,婚内出轨并且和他人同居,这也违背了我国婚姻法中夫妻之间的忠实义务。穆某的这些行为违背了公序良俗,违反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更构成了对冯某人格权的侵害,应该受到谴责,并且要依法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另外,如果冯某认为穆某的行为涉嫌构成重婚罪的话,还可以依法提起刑事自诉来追究穆某的刑事责任。

在当下,社交的方式变得多种多样,婚姻观念也越来越多元化,但是不管怎样,道德和法律始终是社交的底线,任何人都不能跨越这个底线,不然就会受到道德的谴责和法律的制裁。在现实生活中,不管是男性还是女性,在交往的时候都应该秉持诚实信用的原则,真诚地对待彼此。法官也提醒大家,在陷入爱情的时候,也要保持理性,要切实提高自我防范意识,如果遇到侵犯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要保留必要的证据,及时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最后,附上相关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条  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第一百一十条  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

第一百二十条  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  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本文通过讲述女子冯某被男子穆某隐瞒已婚事实而同居生子,后冯某起诉穆某并胜诉的案例,强调了在现代社会交往中,道德与法律是不可逾越的底线,人们应秉持诚实信用原则交往,在权益受侵害时要通过合法途径维权。

原创文章,作者:Sorrowful,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www.gouwuzhinan.com/archives/9654.html

(0)
SorrowfulSorrowful
上一篇 2025年2月5日
下一篇 2025年2月5日

相关推荐

发表回复

您的邮箱地址不会被公开。 必填项已用 * 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