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基层微调研”:新业态劳动者权益保障探究,新业态劳动者权益保障:江苏调研的深度剖析

党的二十大提出要加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随着新技术应用,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增多,但权益保障问题凸显。曾在苏北人社部门工作的笔者通过多种方式进行微调研,分析新业态劳动者特点、面临的问题与困境,进而提出相应对策建议。

编者按:调查研究于党而言意义非凡,是做好各项工作的重要基本功。近年来,江苏省委省级机关工委在省级机关持续推动“基层微调研”活动,众多机关党员干部积极参与。他们借助节假日返乡探亲或者出差的机会,以贴近民生的独特视角,深入了解群众需求,真切感受基层变化,积极向民众问需问计,由此撰写了诸多深入基层、贴近实际的调研成果。在党员干部即将返乡欢度春节之时,“北京西路瞭望”特别开设“基层微调研”专栏,精心挑选上一年度的优秀调研报告与粉丝共享,让大家在节日氛围中共同学习探讨,以便在新的一年更好地履行职责、服务大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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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业态劳动者权益保障的微调研报告

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指出,要支持和规范发展新就业形态,强化对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的保障。近年来,随着大数据、云计算等新技术在各个领域的广泛应用,平台经济蓬勃发展,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的规模不断扩大。据第九次全国职工队伍状况调查结果显示,当前全国职工总数约为4.02亿人,其中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高达8400万人,占职工总数的21%。这种灵活自主、形式多样的新就业形态,犹如一个巨大的就业“蓄水池”,在我国就业局势总体稳定方面发挥了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然而,不可忽视的是,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面临着劳动雇佣关系模糊、权益保障不足等日益突出的问题。

笔者曾经在苏北某市的人社部门工作,有幸参与到新业态职业伤害保障试点相关工作当中。基于此,笔者不禁思考,这项试点工作如今进展到何种程度?新业态劳动者权益保障还存在哪些棘手的难点问题?下一步又该如何进行完善?带着这一系列问题,笔者运用查阅资料、在线访谈以及问卷调查等多种方式展开微调研,针对完善新业态劳动者权益保障形成了一些个人的体会与思考。

江苏“基层微调研”:新业态劳动者权益保障探究,新业态劳动者权益保障:江苏调研的深度剖析

(二)新业态劳动者的主要特点

在原同事的大力协助下,笔者通过在线访谈和调查问卷的方式,对该市市区部分外卖骑手进行了抽样调查。调查结果如下:

1. 以中青年男性群体为主、低学历者居多

从性别结构来看,外卖骑手群体中男性占比高达92%;从年龄层次分析,18岁至50岁的中青年群体在外卖骑手中占比为94%;从学历方面考量,75%的外卖骑手为高中及以下学历,本科学历者仅占7%。

2. 劳动关系模糊、工作强度高、收入参差不齐

从劳动合同签订的实际情况来看,94%的外卖骑手与平台企业签订的是劳务合同或协议等,仅有6%的外卖骑手与平台企业签订了劳动合同;从工作时间角度而言,67%的外卖骑手每天工作时长在9至12小时,73%的外卖骑手每周休息时间少于1天,80%的外卖骑手每天接单量超过30单;再看收入情况,63%的外卖骑手收入处于4000元至6000元之间,10%的外卖骑手收入在6000元至8000元之间。

3. 交通事故风险高、希望能获得更多保障

从风险要素角度分析,94%的外卖骑手认为交通事故是最主要的职业风险,70%的外卖骑手在工作过程中受过伤,其中因交通事故受伤的比例高达93%;若发生交通事故伤害,70%的外卖骑手最为担忧的是自己的治疗、康复费用以及治疗康复期间没有收入来源;从参保选择方面来看,97%的外卖骑手希望由所在平台企业统一组织参保;从职业培训方面来看,90%的外卖骑手表示每月至少会接受一次职业安全培训,10%的外卖骑手则表示职业安全培训的频次少于每月一次。

二、问题与困境:劳动关系难认定、职业伤害风险保障缺失

新业态用工关系的界定十分模糊。调查发现,平台企业与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占比极少。由于从业人员与平台企业之间存在较大的灵活性和自主性,平台通常不会对从业人员进行直接的管理和控制,双方缺乏稳定的隶属关系,更像是一种“合作关系”,而非传统意义上的雇佣关系,这就导致平台企业往往将社会保障责任转嫁给从业人员自身承担。如此一来,新业态劳动者在遭遇疾病、工伤、失业等风险时,便会因缺乏必要的保障而陷入生活困境。

新业态劳动者职业伤害事故频发。在外卖、即时配送等新业态行业中,对于从业人员的考核,配送时间与效率是重要的考核指标。一旦出现超时配送,工作人员通常会受到扣费处罚,频繁超时甚至可能面临被辞退的风险。同时,在行业多劳多得的激励机制下,配送员容易长期处于超负荷的过劳工作状态。在行业严格考核的重压之下,再加上路况复杂多变且不可预知,这种过劳的工作状态使得骑手等新业态劳动者职业伤害事故发生的概率大大增加。

职业伤害保障的范围和力度均存在不足。工伤保险对于职工工伤保障有着较为全面的规定,涵盖了治疗期间的费用、长期康复的费用、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以及用人单位支付的费用等。与工伤保险相比,新就业形态面临着诸多问题,例如职业伤害保险待遇由谁支付,伤残补助等待遇标准是否应与职工等同,以及长期治疗和康复费用由谁承担等。

新业态劳动者职业技能培训不足。调查结果显示,从业人员的学历普遍不高,工作时间长、空闲时间少。加之新业态行业的入职门槛相对较低,行业内晋升渠道少,对从业人员的职业培训主要以入职培训、安全培训为主,且培训频次不高,能够帮助从业人员提升职业技能的培训更是少之又少,这就导致从业人员的就业竞争力较弱,转行困难。

江苏“基层微调研”:新业态劳动者权益保障探究,新业态劳动者权益保障:江苏调研的深度剖析

三、对策建议:多元参与、凝聚保障合力

健全新业态劳动者权益保障制度体系。国家立法部门应加快推进新就业形态的立法工作进程,持续调整并完善劳动法律法规,将新业态劳动者权益纳入保护范畴,赋予新业态劳动者在平等就业、最低工资、工作时间、休息时间、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方面的基本劳动权利。在扩大职业伤害保障试点范围的同时,及时总结经验,依据平台企业的用工模式和从业人员的实际需求,构建并完善符合新就业形态特点的社会保险体系,在费率计算、缴费方式、待遇支付、经办管理等方面进行模式创新,强化对从业人员的就业保障。

明确新业态平台企业的责任义务。其一,强化主体责任。作为用工方,在判定与从业人员之间的法律关系时,要遵循事实优先的原则,为新业态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合同和法律保护。其二,落实预防责任。合理优化算法规则,设置休息时间提醒,加大安全教育培训力度,提升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其三,承担保险责任。适当降低平台管理费用,与从业人员共同承担职业伤害保险费用,提高职业伤害保险缴费水平,购买补充商业保险,使其与职业伤害保障形成互补,从而为新业态劳动者提供更为全面的权益保障。

加强对新业态劳动者的公共服务供给。充分发挥法院、检察院、人社、司法、工会、市场监管等各部门的资源优势,强化用工指导和法律监督,形成协同管理的工作格局。重点围绕职业伤害、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保护等与平台用工密切相关的问题,为从业人员提供咨询、法律援助等服务。加强市场监管和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有效治理就业歧视、欠薪欠保、违法裁员等乱象。建立健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和诉讼机制,设立新业态劳动争议联合调解中心,推动新就业形态劳动纠纷一体化解决。

提升新业态劳动者的职业素养。针对从业人员的职业特点和需求,开展职业技能培训,优化就业创业服务,助力他们更好地认识和应对就业市场的变化。借助抖音、快手、微信视频号等新媒体平台,广泛宣传新业态劳动者权益保障相关政策规定,引导他们利用碎片化时间学习了解相关内容,切实增强法律意识,牢固树立安全理念,提高自我劳动保护和维权能力。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帮助他们提升适应城市生活、应对困难压力、缓解精神负担的能力。注重培养和选树新业态劳动者先进典型,及时进行表彰宣传,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增强职业认同感,提升行业整体服务水平。

撰稿 | 省委老干部局 孙世艳

图片|视觉中国

编辑 | 苏望

责编 | 倪方方

审核 | 耿联

新华日报社全媒体时政新闻部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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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围绕新业态劳动者权益保障展开。首先阐述了新就业形态发展现状及权益保障问题凸显的背景,接着通过对新业态劳动者的抽样调查分析其主要特点,包括性别、年龄、学历、劳动关系、工作强度、收入、风险等方面。然后指出在劳动关系认定、职业伤害风险保障、职业技能培训等方面存在的问题与困境。最后针对这些问题提出健全新业态劳动者权益保障制度体系、明确平台企业责任义务、加强公共服务供给、提升劳动者职业素养等对策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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