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抚州一起关于国土资源局不审核即答复不予颁发土地证,而后被法院判决撤销答复的事件,详细介绍了案件的经过、国土资源局的答辩、法院的观点以及最终的裁判结果等内容。
江西抚州:国土资源局未审核答复拒发证,法院判决撤销
一、案件具体情况
在2011年8月的时候,熊某英从房地产公司购买了一处房产。时间来到2012年4月,熊某英顺利取得了该房产的房屋所有权证。然而,到了2014年12月,当熊某英向县国土资源局递交关于上述房屋的土地使用证申请书时,县国土资源局却在当月作出了《答复意见书》,告知熊某英不予发证。熊某英对于这个答复表示不服,于是将县国土资源局告上了法院,请求法院撤销这个《答复意见书》。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县国土资源局仅仅依据县政府的抄告单就对熊某英作出不予发证的答复,这种做法属于认定事实不清,所以判决撤销了县国土资源局对熊某英作出的《答复意见书》。
二、县国土资源局的答辩内容
县国土资源局给出了自己的答辩理由。他们称,因为熊某英购买的地下车库擅自改变了使用用途,而且县政府抄告单显示该房屋的开发商需要补交土地出让金才能够予以发证,基于这些原因,所以对熊某英的房屋不予登记。
三、法院的看法
法院方面表示,县国土资源局在收到熊某英一方的土地登记申请之后,本应该依照国家有关土地登记的法律规定来进行处理和回复。但是,县国土资源局却是依据信访条例对熊某英的申请作出了《答复意见书》,这在答复形式和所适用的法律依据上都是错误的。而且,县国土资源局在没有其他证据能够证实熊某英变更登记的土地存在违法情况的时候,仅仅用县政府抄告单来代替对熊某英土地使用权登记的审核,作出不予登记的理由并不充分,这仍然属于认定事实不清。综上所述,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答复意见书》应当被撤销。
四、最终的裁判结果
法院作出判决,撤销县国土资源局对熊某英作出的《答复意见书》。
江西抚州的熊某英在申请土地使用证时,县国土资源局仅依据县政府抄告单就作出不予发证的答复。熊某英不服诉至法院,法院认为国土资源局在答复形式、法律依据以及事实认定上均存在问题,最终判决撤销国土资源局的《答复意见书》。此事件体现了司法对行政部门行为的监督,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重要性。
原创文章,作者:Wonderful,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www.gouwuzhinan.com/archives/866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