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扔鞭炮致化粪池爆炸,民事责任谁负?,鞭炮扔进化粪池爆炸,各方责任探究

四川内江市资中县发生的一起男孩将鞭炮扔入化粪池引发爆炸的事件,现场多辆汽车受损但无人员伤亡,男孩和家长被警察带走。文章进而探讨在这类事件中各方应如何承担民事责任,通过采访多位律师,从管理方的责任到不同区域燃放规定等多方面进行分析,并列举了甘肃白银的类似判例来说明在类似事件中肇事儿童及监护人可能承担主责、物业公司承担次责等情况。

澎湃新闻记者 胥辉 吕新文报道,孩子将点燃的鞭炮扔进化粪池或者窨井从而引发爆炸的事故,几乎每个春节都会在新闻报道中出现。

2025年1月30日,在四川内江市资中县,就发生了这样一起令人揪心的事件。一名男孩把鞭炮扔入了化粪池,结果不慎引发了化粪池井的沼气爆炸。爆炸的威力相当惊人,四周的车辆都被炸翻了。资中县委宣传部称,现场有多辆汽车受到损害,幸运的是,并没有造成人员伤亡。目前,男孩和家长已经被警察带走,警方正在对这起事件进行调查处理。

那么,在这起事故当中,各方应该如何承担民事责任呢?

多位律师在接受澎湃新闻采访的时候表达了自己的看法。他们表示,在这起事故里,除了点燃化粪池的孩子及其家长之外,作为化粪池管理方的物业公司也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

孩子扔鞭炮致化粪池爆炸,民事责任谁负?,鞭炮扔进化粪池爆炸,各方责任探究

律师指出:除了未成年人和家长,管理方也有赔偿责任。

四川康伦律师事务所主任冷鑫鸿认为,作为化粪池的管理方,首先有责任将沼气排出,使其浓度低于危险浓度;其次,管理方还应该设置警示标志,让其他人知道这个区域存在沼气危险。

重庆百君(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肖明静表示,市政部门对公共区域的地下管道等设施负有管理和维护的职责。如果疏于管理,导致沼气浓度过高,并且没有采取防范措施、设置警示标识等,那么即使没有小孩扔鞭炮,也存在安全隐患,对于爆炸以及造成的损失存在一定的过错。按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的要求,公共场所的管理人员应当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如果化粪池存在设计缺陷、没有设置警示标志、没有及时清理沼气等安全隐患,管理单位(例如物业、市政部门)可能因为没有尽到管理义务而承担部分责任。这就需要调查化粪池是否符合安全规范(例如井盖是否牢固、是否定期检修)。如果管理存在疏漏,就需要按照过错比例与监护人分担赔偿责任。

内江市人民政府在2024年9月27日已经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的通告》,该通告自2024年10月3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三年。通告显示,隆昌市、资中县、威远县禁放区域由属地人民政府自行划定。

资中县公安局在1月7日公布了该县11个集中燃放点位,并且划定了禁止燃放区域和限制燃放区域。禁止燃放区域包括重龙镇、水南镇、明心寺镇、银山镇、公民镇、双河镇、鱼溪镇、新桥镇、铁佛镇、罗泉镇、双龙镇。

目前,对于资中县这起燃放鞭炮导致化粪池爆炸的事故,官方还没有公布具体地点,事发地是在禁燃区还是限燃区也不清楚。

四川方策律师事务所律师郭刚认为,如果是在禁止燃放区域燃放烟花爆竹,那么燃放烟花爆竹相关的人员都应该受到行政处罚。此外,这起事故造成了几十辆车受损的严重后果,需要进一步调查现场情况,比如要进一步鉴定当时的化粪池沼气浓度。按照规定,化粪池到期就应当清运,如果没有及时清运,就会发生沼气超标的问题。就这个案件而言,未成年人的家长肯定是要承担主要责任。对于化粪池管理者而言,是否及时清运、对化粪池井盖是否管理到位等问题,也应该予以考虑。

判例:肇事儿童及监护人主责,物业公司次责。

澎湃新闻注意到,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23年2月曾经发布过一起类似的案例。当时有两名儿童因为点燃鞭炮扔进化粪池产生爆炸而受伤。法院判决两名孩童及其监护人共承担70%的责任,物业公司承担30%的责任。

这起案件发生在2021年2月,地点是白银某商业街附近。曾某、滕某两名孩童燃放鞭炮,出于好玩的心理,将点燃后的鞭炮扔进了化粪池井盖内,结果引燃了下水道内的沼气,导致爆炸发生,两人均受伤住院抢救。

受害人曾某将滕某及其监护人、白银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白银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至法院。

经过审理,白银区法院判决:被告滕某及其监护人赔偿曾某医疗费、残疾赔偿金、后续治疗费、护理费等共计92万元;白银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赔偿曾某医疗费、残疾赔偿金、后续治疗费、护理费等共计46万元,驳回曾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经白银区法院判决后,原告曾某、被告滕某及其监护人、该物业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均上诉,经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滕某及其监护人承担60%责任。被告滕某与原告一起玩耍时将燃着的爆竹扔进化粪池小孔,导致爆炸发生,致使凑前围观的原告受伤。滕某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民法典》规定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故该责任由滕某及其监护人共同承担。

物业公司承担30%责任。发生爆炸的化粪池位于人流密集的商业街公共区域,由该物业公司提供物业管理及维护服务,监控视频显示,事发时周围无明显的警示标志,且对禁放期管理区域发生燃放爆竹的行为未发现加以制止,疏于巡查,也无证据证明对化粪池沼气采取有效措施排除爆炸隐患,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

原告曾某及其监护人承担10%责任。事发前曾某母亲与滕某母亲走在两孩子身后,但未发现并制止两孩子玩炮的行为,属监管不力。且曾某应知滕某向窨井扔炮行为的危险性,不但不阻止甚至主动凑前,对受到损害也有一定过错。

法官表示,滕某实施侵权行为,滕某及其监护人应当负主要责任。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八条规定,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故在本案中,物业公司作为管理人,应当承担部分侵权责任。曾某及其监护人监管不力,也应当承担一定责任。燃放鞭炮、烟花是中国的传统习俗,但鞭炮、烟花具有危险性,需要谨慎燃放,不让孩子燃放鞭炮、爆竹,平时加强燃放安全教育,同时成年人燃放时要遵守燃放规定,按时按规燃放,不让喜庆的爆竹引发悲剧。

文章围绕四川内江男孩扔鞭炮致化粪池爆炸事件展开,探讨了事件中的民事责任划分。通过律师观点可知,孩子及其家长、化粪池管理方都可能担责。还提及当地燃放规定及事发区域不明情况。并以甘肃白银判例说明类似事件中各方可能承担的责任比例,强调了燃放鞭炮的危险性和规范燃放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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