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3日晚金融监管总局发布的《关于加强商业银行互联网助贷业务管理 提升金融服务质效的通知》,详细阐述了通知中助贷、增信机构名单制管理以及禁止增信服务变相“加价”等规定,分析了这些规定对助贷行业的影响。
4月3日晚间,金融监管总局正式对外发布了《关于加强商业银行互联网助贷业务管理 提升金融服务质效的通知》(以下简称为“通知”)。
在众多行业人士的眼中,此次通知的最大亮点在于,对助贷、增信机构实施名单制管理,并且严禁增信服务变相提高价格。
名单制管理有助清退违规“马甲”平台
值得一提的是,通知在第四条第二款里明确提出,商业银行总行需要对平台运营机构、增信服务机构实行名单制管理。要通过官方网站、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等渠道将名单予以披露,并且及时对名单进行更新和调整。同时,商业银行不得与名单之外的机构开展互联网助贷业务合作。
在互联网贷款助贷模式当中,商业银行或者消费金融公司等机构通常是以资金方的身份参与其中。随着通知要求商业银行等资金方必须对与其合作的助贷平台、增信机构实行名单制管理,人们不禁会问,此前借款人在助贷平台或导流平台中经常看到的“马甲”平台是否将会逐渐消失呢?
苏商银行资产负债总监石大龙在接受贝壳财经记者采访时表示,通知要求商业银行总行对合作机构实行名单制管理,还要通过官方渠道披露名单并进行动态调整,同时禁止与名单外机构合作。这一机制极大地提高了商业银行合作机构的透明度,有助于市场和监管部门进行透明监管,降低了信息不对称所带来的风险。
同时,他认为,这一举措将促使商业银行等机构对助贷和导流合作平台的准入、审核提出更为严格的要求。“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堵住违规‘马甲’的问题。”石大龙如此说道。
博通分析金融行业资深分析师王蓬博也表达了类似的观点。他表示,名单制管理要求助贷平台需持牌经营,那些无资质或者风控能力较弱的机构将会被淘汰,行业的集中度和合规性都将大幅提升。“特别是违规‘马甲’类助贷或导流平台可能会逐渐消失。”他补充道。
不得变相提高增信服务费率
与此同时,通知的第六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当在合作协议中明确平台服务、增信服务的费用标准或者区间,要将增信服务费计入借款人综合融资成本,明确综合融资成本区间。同时明确,平台运营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借款人收取息费,增信服务机构也不得以咨询费、顾问费等形式变相提高增信服务费率。
同样在这一条款中,通知明确指出,商业银行应当完整、准确地掌握增信服务机构的实际收费情况,确保借款人就单笔贷款支付的综合融资成本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等有关规定,切实维护借款人的合法权益。
此前,部分与商业银行、消费金融公司合作的助贷、导流平台出现了“双担保”模式(即在业务流程中既出现融资担保公司又出现非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身影),以及服务费率被变相加高的情况,引起了行业的广泛关注。那么,通知的下发是否会修正增信服务变相加价的情况呢?非融资性担保公司未来是否不应再出现在该业务模式中呢?
石大龙对此解释道,通知要求在合作协议中明确增信服务费必须计入综合融资成本,禁止以咨询费、顾问费等名义变相收费,并且借款人综合融资成本需符合年化利率不超过24%的司法保护上限。这一举措将规范助贷业务的收费结构,消除非持牌机构的违规增信行为,推动市场回归合理定价。不过,对于涉及非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相关问题,在石大龙看来,通知并未明确提及。
对于“新规”的整体规定,王蓬博告诉记者,通知的下发将推动商业银行助贷业务从“流量驱动”转向“合规驱动”。“这是落实《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填补助贷业务监管空白的表现,将有效地促进行业长期健康发展。”
同时,石大龙也表示,在通知的要求下,商业银行及消费金融公司等机构在助贷业务中的主体责任将大大增强。
根据要求,通知将自2025年10月1日起(也就是6个月后)正式施行,外国银行分行、信托公司、消费金融公司、汽车金融公司将参照此通知执行。
本文围绕金融监管总局发布的助贷业务通知展开,介绍了名单制管理和禁止增信服务变相“加价”两大核心内容,分析了其对清退违规平台、规范收费结构的作用,以及推动助贷业务从“流量驱动”向“合规驱动”转变的意义,明确通知实施时间及适用范围,有助于行业机构提前做好合规准备,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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