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召开的“涉继承纠纷案件审理情况”新闻通报会展开,介绍了继承纠纷案件的特点,并着重讲述了一起因代书遗嘱引发的继承纠纷案例及法院的审理结果,同时提及法官对代书遗嘱和打印遗嘱效力判定的相关说明。
3月26日上午,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举办了一场“涉继承纠纷案件审理情况”新闻通报会。在此次通报会上,法院向大家介绍了近年来该院在审理继承案件方面的基本情况,以及为处理此类案件所采取的治理举措。
从通报会中了解到,继承纠纷案件存在一些显著特点。这类案件常常涉及众多当事人,不动产方面的争议十分突出,法律关系错综复杂,在庭审过程中当事人情绪容易对立,而且遗嘱效力的争议频繁发生。
会上通报了这样一起典型案例。有一位姜某,他育有一儿一女。姜某生前先后立下了两份代书遗嘱,在这两份遗嘱中,他都明确表示同意将自己名下的财产由孙女来继承。然而,姜某去世后,他的女儿却向法院提出主张,认为这两份遗嘱均无效,要求按照法定继承的方式来分割姜某的房产和存款。
法院经过认真审理后认为,姜某先后所立的两份遗嘱内容能够相互印证,但按照规定应以最后一份遗嘱为准。对于最后一份遗嘱的效力问题,当时立遗嘱人姜某是在两位见证人的现场见证下进行的。代书人张某全文宣读了遗嘱内容,之后立遗嘱人、见证人、代书人都进行了签名并捺印。不过,遗嘱中的部分日期并非立遗嘱人本人签署,这使得遗嘱在形式上存在一定瑕疵。但结合现场录像等相关证据材料,可以判断这份遗嘱是立遗嘱人姜某的真实意思表示,所以其效力应当予以确认。最终,法院驳回了姜某女儿的诉讼请求,判定遗嘱有效。
法官还特别指出,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且要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同时注明年、月、日。打印遗嘱同样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的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当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在签注时间方面存在形式上的瑕疵时,可以结合现场录像等其他证据材料来认定这种瑕疵是否能够得到弥补,进而对遗嘱的效力作出准确判定。
本文通过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的新闻通报会,展现了继承纠纷案件的特点,并以一起代书遗嘱纠纷案例为例,阐述了法院对遗嘱效力的审理过程和判定依据,同时法官也对相关法律规定进行了解读,提醒人们在处理遗嘱问题时要注意符合法律要求,以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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