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富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3月31日盘后收到浙江证监局出具的两份警示函,分别针对股东叶标和公司及相关人员,原因是关联交易信息披露存在问题,同时介绍了浙富控股的业务及业绩情况和二级市场表现。
中新经纬3月31日消息,浙富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富控股”)在31日盘后发布公告称,其收到了来自浙江证监局的两份重要文件,分别是《关于对叶标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5]52号),以下简称为“《警示函(一)》”;以及《关于对浙富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5]53号),以下简称为“《警示函(二)》”。
《警示函(一)》的内容显示,叶标身为浙富控股持股5%以上的股东,曾对甘肃叶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甘肃叶林”)拥有实际控制权,而甘肃叶林属于浙富控股的关联法人。然而,叶标并未及时将这一关联关系告知浙富控股董事会。这一疏忽导致浙富控股未能准确认定关联关系,进而未能及时对与甘肃叶林之间的关联交易进行审议和披露。这种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十一条的相关规定。
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浙江证监局做出决定,对叶标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且会将此情况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警示函(二)》则表明,浙江证监局在对浙富控股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了一系列问题。甘肃叶林曾是浙富控股5%以上股东叶标实际控制的企业。在2021年和2022年期间,甘肃叶林与浙富控股间接发生了关联交易,但浙富控股没有及时履行审议程序,也未对外进行披露。
到了2023年4月7日,浙富控股虽然披露了《关于追认2021年度及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暨追加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公告》,对上述关联交易进行了披露,不过却将甘肃叶林认定为叶标可以施加重大影响的公司,这种关联关系的认定并不准确。
浙富控股的这些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的规定。公司董事长孙毅、时任总裁潘承东、财务总监李娟、时任董事会秘书房振武,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第五十一条的规定,需要对上述违法事项承担主要责任。
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浙江证监局决定对浙富控股、孙毅、潘承东、李娟、房振武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将相关情况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从官网介绍可知,浙富控股是一家进行集团化运作、多元化布局且开展国际化经营的上市公司。其业务领域广泛,涵盖了危险废物无害化处理及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大型清洁能源装备的研发和制造、多领域产业投资等多个板块。
在业绩方面,2024年前三季度,浙富控股实现营业收入152.58亿元,与去年同期相比增长了6.97%;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7.77亿元,同比下滑了21.37%。
在二级市场上,31日浙富控股的股价收跌0.30%,报3.35元。
本文围绕浙富控股收到浙江证监局的两份警示函展开,详细阐述了因股东叶标未及时告知关联关系以及公司关联交易审议披露不及时、关联关系认定不准确等问题导致违规,同时介绍了公司业务、业绩和二级市场表现。浙富控股需重视信息披露的合规性,以避免类似问题再次出现,维护公司的良好形象和市场信誉。
原创文章,作者:Sorrowful,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www.gouwuzhinan.com/archives/4791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