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围绕千岛湖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展开,介绍了千岛湖优质水资源及保水渔业情况,阐述了被告人非法捕捞的行为及危害,法院考虑其经济困难采用“劳务代偿”方式让其弥补生态损害,还发布了千岛湖生态环境修复劳务代偿机制,最后提及淳安法院未来推动劳务代偿工作规范化的计划。
“原以为电几条鱼是小事,现在才明白这是破坏生态的大事,感谢法院能考虑我的实际情况,让我用劳动的方式代替部分赔偿,我要用实际行动弥补错误,也警示身边人。”被告人郑某懊悔地说道。
千岛湖,宛如一颗璀璨的明珠,拥有我国极为难得的优质水资源。其出境断面水质始终保持着I类的高标准,被列入首批五个“中国好水”水源地之一,还荣获了全国生态保护领域公益性最高奖励——中华环境奖。
在千岛湖,护水与护鱼紧密相连。以鲢鳙鱼、鳜鱼为代表的鱼类,宛如水体的“守护者”。它们能够有效控制水体中的藻类和浮游生物的数量,防止水体富营养化,让水质始终保持清洁。“以鱼护水、以鱼名湖”的保水渔业,已然成为千岛湖的一张金名片。
在世界水日来临前夕,3月21日,一起备受关注的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在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千岛湖环境资源法庭公开审理。此次庭审规格颇高,由淳安法院院长王莉担任审判长,刑事审判庭、千岛湖环境资源法庭的两名审判员及来自旅游、综合执法等领域的四名人民陪审员组成七人合议庭进行公开审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媒体记者、学生代表和农业农村局、综合行政执法局、汾口镇部分工作人员全程旁听了庭审。
俗话说,君子爱“鱼”,取之有道。然而,有些人却为了蝇头小利而铤而走险。2024年4月10日晚和4月11日凌晨,被告人郑某伙同被告人余某,为了盈利,携带自行组装的电鱼设备,在淳安县汾口镇武强溪水域采用高压电击方式非法捕捞鳜鱼等水产品。这种“绝户式”的捕捞手段,对水域生态系统造成了不可逆的损害。经专业评估认定,郑某、余某的电捕鱼行为造成水生生物资源损害价值不低于5万余元。
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法官发现郑某、余某家中经济条件较差,没有稳定的收入来源,难以承担民事赔偿。但两人认错态度较好,积极退赃,并且主动表示愿意以劳动的方式对环境进行替代性修复。法院协同综合行政执法局多次沟通,深入探索“劳务代偿”替代性修复方式的可行性和实效性,最终达成一致意见。确定由综合行政执法局作为劳务代偿实施主体,安排他们担任临时护渔员,从事巡湖、清理湖面垃圾等工作,通过“以劳代偿”的方式还清“生态欠账”。
本案审判长淳安法院院长王莉介绍道:“相较以往一罚了之的处理方式,劳务代偿作为被告人用自身劳动代替金钱赔偿的一种责任承担形式,既符合‘谁损害、谁赔偿’的环境立法宗旨,又可达到生态环境替代性补偿的目的,更能让被告人通过实际行动起到惩罚教育效果,真正实现在修复环境的同时也修复‘观念’,促进实现司法惩戒、宣传教育和环境修复的有机统一。”
法院审理认为,郑某、余某违反保护水资源法规,在禁渔区和禁渔期内使用禁用方法捕捞水产品,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法院当庭作出判决,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郑某、余某拘役5个月、缓刑6个月,并判决赔偿水生生物资源损害赔偿金5万余元,同时要求他们在杭州市市级以上媒体对其非法捕捞水产品行为公开赔礼道歉。除郑某、余某已经赔偿部分外,剩余部分由其通过劳务代偿的方式进行生态修复的替代性赔偿,如不积极履行修复生态义务,则需继续赔偿剩余修复费用。
庭审结束后,淳安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正式发布千岛湖生态环境修复劳务代偿机制。该机制是全市首个专门针对生态环境领域劳务代偿协作而会签的机制,是淳安法院坚持问题导向,践行修复性司法理念的创新举措,开启了司法与行政协调治理的新模式。
淳安法院党组副书记、常务副院长姜德英对劳务代偿适用案件范围、代偿方式、代偿方案确定、实施程序、监督考核以及相关部门的职责分工进行了详细介绍。淳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党委委员、副局长方迎强从出勤管理、业务管理及激励政策三维度出发,就劳务代偿绩效评价展开介绍。
据悉,根据该机制,郑某、余某两被告人将在缓刑期内履行30余天的禁捕禁钓巡护工作,综合行政执法局将以“线上+线下”方式对其工作进行全程监督、全面留痕。法院将持续跟进劳务代偿情况,并依据综合行政执法局出具的《劳务代偿成果评定书》,判断两被告人的劳务代偿执行情况是否符合评价标准,否则将继续履行金钱赔偿义务。
下一步,淳安法院将充分发挥环资审判职能作用,兼顾修复性司法理念和以人为本的司法温度,推动劳务代偿工作规范化开展,努力把生态修复劳务代偿的“淳安探索”变为“淳安经验”,为推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中国式现代化贡献司法力量。
千岛湖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被告人因经济困难在法院协调下采用“劳务代偿”方式弥补生态损害。淳安法院还发布了生态环境修复劳务代偿机制,后续将推动该工作规范化,为生态保护和司法实践探索新路径。
原创文章,作者:Sorrowful,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www.gouwuzhinan.com/archives/4285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