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检法司齐发力,“围剿”趋利性执法保障营商环境,四大法律部门联合行动,“总对总”治理趋利性执法顽疾

本文围绕公检法司四大法律部门开展规范涉企执法司法专项行动展开,分析了对趋利性执法进行集中整治的背景、意义和举措,强调不仅要有系统性的解决思路,还要重视个案纠错与责任追究。

公检法司齐发力,“围剿”趋利性执法保障营商环境,四大法律部门联合行动,“总对总”治理趋利性执法顽疾

从3月25日至28日,在连续四天的时间里,公安部、最高检、最高法、司法部纷纷动员部署规范涉企执法司法专项行动。此次行动目标明确,着重整治违规异地涉企执法和趋利性执法问题,并且强调专项行动要敢于刀刃向内,真抓实干。

国家四大法律部门一同出击,对趋利性执法展开围剿,这阵仗让气氛瞬间紧张起来。近段时间,趋利性执法个案暴露出不少问题,各界舆论对此反应强烈。今年2月,民营企业座谈会着重提出,要强化执法监督,集中整治乱收费、乱罚款、乱检查、乱查封等现象,切实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的合法权益。3月26日,最高检检察长应勇明确表示,“党的中心工作推动到哪里,检察工作就要跟进到哪里”。由此可见,公检法司此次针对趋利性执法的联合行动,是对中央开展规范涉企执法专项行动决策部署的具体落实,旨在通过法律手段推动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建设。

在3月28日最高法的相关会议上,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张军提到,要善于运用“总对总”多元解纷机制,将惩治违法、规范秩序与保障合同履行、促进经济发展统筹起来。“总对总”多元解纷机制是最高法自2019年就开始推动的纠纷解决思路,该模式致力于将部门协调对接模式从分散转变为集约,从条块分割转变为协同治理。各方此次针对违规异地和趋利性执法问题的集中整治,也可以看作是治理形态上的一种“总对总”。趋利性执法虽然以个案形式呈现在公众面前,但要从根本上解决问题,不能仅仅“头痛医头”,确实需要一个系统性的综合解决办法。

要想成功围剿趋利性执法,不仅需要“总对总”的问题研判,还需要“一对一”的监督示范。

“趋利性执法”作为一种现象和问题,在公众的体验和感受中,可能表现为形式多样、环节各异的执法异化行为。这些行为可能涉及行政执法监管、刑事案件办理以及后续的一系列司法流程,都是以执法办案为幌子,为部门或者地方谋取不法利益。

此次多部门密集表态并进行行动部署,是依据各自不同的法律职责,各司其职开展问题集中整治。治理手段和侧重点也各有不同。针对已经暴露的个案问题,既有系统内自上而下的督促整改、全面排查和逐一纠错,也有跨系统基于制度设计逻辑的监督和制约。尤其是跨系统的监督和制约,其难度可想而知,确实需要像“总对总”这样的沟通协调和合力治理。正如最高检检察长应勇所说,要勇于自我监督,直面问题不回避,真抓实干出实招,刀刃向内见实效。

基于现代国家的制度设计,公检法司各方在问题治理上既需要合作,更需要监督,而监督本身更能考验治理的诚意。2024年底,检察机关发布的一则趋利性执法监督案例引发了舆论的广泛关注,涉事办案机关异地执法、趋利执法的细节得以曝光,让个案监督示范产生了远超个案本身的影响力,但遗憾的是,具体涉案机构、人员甚至地域信息披露不足。法检机关按照法律流程履行各自的监督职责,这是应尽的义务,也是正常的工作,绝不能再采取回避的态度。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践。在多方协同解决趋利性执法泛滥问题的同时,要特别重视对已经或者正在办理的疑似趋利性执法案件,进行果断彻底的个案纠错和责任追究。因为公众对司法正义和法治精神的认知,更多地来源于具体的个案。各方协同围剿趋利性执法的高压态势需要通过个案办理来体现,遏制趋利性执法的制度目标也需要通过个案的反复实践来充分验证。

公检法司四大法律部门开展规范涉企执法司法专项行动,对趋利性执法进行集中整治。指出这一行动是对中央决策的落实,有利于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强调不仅要有“总对总”的系统性解决思路,还需“一对一”的监督示范,重视个案纠错与责任追究,以保障司法正义和法治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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