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围绕成都高新区锦城湖两男子持弹弓射击国家“三有”保护动物小鸊鷉致幼鸟死亡事件展开,介绍了事件后续处理情况,重点探讨了四川各地禁猎期和禁猎区划分的差异、划定实践中的争议、禁捕工具规定的争议以及非法狩猎罪的认定标准等问题。
3月23日,在成都高新区锦城湖发生了一起令人痛心的事件。两名男子手持弹弓,公然射击国家“三有”保护动物小鸊鷉(pì tī),导致一只幼鸟当场死亡。这一残忍的行为被观鸟爱好者目睹并记录下来,引发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事发后,高新区生态环境和城市管理局迅速作出反应,发布了情况通报。通报显示,涉事的两名男子已被公安机关依法传唤,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此前,相关媒体还曾报道过《成都锦城湖两男子用弹弓打鸟:被呵斥后仍未停止 观鸟爱好者拍下小䴙䴘最后影像丨封面头条》,让这起事件受到了更多人的关注。
27日下午,成都锦城湖园区管理方也发布了通报。为了加强园区的管理和对野生动物的保护,园区管理方已增设了50个指引标识牌,提醒游客爱护野生动物和自然环境。同时,后期还将加强园区的巡逻频率,确保类似的事件不再发生。此外,园区管理方还呼吁每一位游客以实际行动传递善意,让文明与自然共生。
而这起事件不仅仅引发了人们对打鸟行为的谴责,还引发了对于禁猎期以及禁猎区划分的争议。记者经过梳理发现,相关争议主要聚焦在三个方面。为了深入了解这些问题,记者专门采访了相关专家和学者进行分析和探讨。
下面是成都高新区生态环境和城市管理局发布的情况通报
划分禁猎期和禁猎区:各地划定时间和范围均有不同
记者在梳理相关信息时发现,四川各地对于禁猎区、禁猎期的划定存在诸多差异。这种差异不仅体现在时间和空间上,在司法解释上也存在一些争议。
在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办法(2009年3月27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办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中有明确规定,每年十月为四川省保护野生动物宣传月,每年四月的第一周为四川省爱鸟周。同时,每年三、四、五、六、七月为全省禁猎期,但经国家批准的狩猎场除外。
然而,2023年9月27日,四川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对《办法》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禁猎期划分规定为:国家发布的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未被划入国家级自然保护地的,由省人民政府依法划入地方级自然保护地。对于不具备划定自然保护地条件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采取划定禁猎(渔)区、规定禁猎(渔)期等措施予以保护。
目前,成都锦城湖园区管理方已经增设了50个指引标识牌(图源成都天府绿道)
记者注意到,该实施办法虽然指出县级政府可以划分禁猎区、禁猎期,但在实际的划定实践中,很多地方并没有明确划分禁猎区和禁猎期,也没有划定具体的时间和范围。
根据最新的《实施办法》,四川各地市县的禁猎期划分呈现出多样化的特点,有全年禁猎期和季节性禁猎期之分。例如,自贡市沿滩区全年均为禁猎期,禁止任何形式的狩猎活动;广元市苍溪县划定的禁猎期为2024年7月1日至2029年6月30日;泸州江阳区行政区域为禁猎区;德阳绵竹2024年全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陆生野生动物禁猎期;内江资中每年的3月至7月为禁猎期等等。
在禁猎区以外的区域,禁猎期通常为每年的3月至7月以及10月至12月。不过,某些区域虽然划分了禁猎区、禁猎期,但会在具体实践中添加“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这样的条款。而一些生态环境优美、分布着大量陆生野生动物资源及其栖息地的区域,却并未划分禁猎期和禁猎区。
以成都为例,成都全市天然水域虽有禁渔期,但没有禁猎区和禁猎期。此前,有网友提到,成都东部新区没有关于禁猎期和禁猎区划分的相关规定,对野生动植物的保护工作仍以《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相关规定执行,目前没有单独制定地方性法规。而与之相邻的眉山,四川天府新区眉山管委会在去年发布了划定野生动物禁猎期和禁猎区公告,禁猎期为2024年5月22日至2027年5月21日,禁猎区包括视高街道、青龙街道、贵平镇、锦江镇、高家镇、龙马镇和北斗镇七个街道(镇)区域范围内。
那么,地方政府是依照怎样的标准来进行划分的呢?成都环境资源法庭副庭长袁野表示,一般来说,地方政府划定禁猎(渔)区、规定禁猎(渔)期需依据《野生动物保护法》及其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在科学评估当地野生动物保护需求、生态安全与公众利益等因素的前提下通过政府通告形式予以明确。因此,明确禁猎(渔)区、禁猎(渔)期具有法定框架内的灵活性,既保障野生动物保护,也兼顾地方管理需求。
成都锦城湖园区管理方已增设的50个指引标识牌(图源成都天府绿道)
禁猎区、期和禁捕工具的划定实践中:具体存在哪些争议?
袁野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指出,全域化禁猎(渔)引发了一些争议。部分地方为了简化管理,直接将整个行政区划定为禁猎区或禁渔区,却没有充分考虑野生动物分布、生态需求及人类活动区域差异。这就导致城市公园、居民区等非野生动物栖息地也被纳入禁猎范围,引发了公众的困惑。此外,部分地方为了规避管理责任,简单复制上级政策,未结合地方实际,“过度犯罪化”问题突出。禁猎(渔)区(期)的扩张使得大量轻微违法行为被刑事处罚,很多案件因“禁渔区 + 禁用工具”或“禁渔期+禁用工具”直接入罪。同时,一些地方的规定与上位法衔接不足,长江流域禁渔政策允许休闲垂钓,但部分地方仍全面禁止,与农业农村部“科学划定允许垂钓区”的要求冲突。
除了禁猎区和禁猎期的问题,部分地方对于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和方法也作出了详细规定,比如禁止使用军用武器、电子诱捕装置以及猎套、猎夹等,但是弹弓并未在禁捕工具中。那么,对于禁用的工具和方法,在地方实践上具体存在哪些争议呢?
成都环境资源法庭副庭长袁野介绍,其中的争议主要包括国家法律与地方规定的衔接问题。国家未明确将弹弓列为禁用工具,但地方政府可能通过行政规范性文件扩大解释,“地方是否有权将未明确禁止的工具纳入‘禁用方法’范畴?这涉及法律授权与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边界”。此外,还存在禁用方法和禁用工具混同问题,部分地方将弹弓的使用直接等同于“禁用方法”,但未明确法律依据。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办法
四川省野生动植物保护协会理事沈尤告诉记者,根据2013年1月1日实行的《成都市环城生态区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爱护环城生态区内的生态植物植被和树木,保护环城生态区内的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禁止在环城生态区内捕捉、猎杀、贩卖野生动物或者对其实施繁殖干扰、栖地破坏。“锦城湖也属于环城生态区,肯定也应当归属于这个《保护条例》范畴内。但遗憾的是,目前还没有对应的处罚条款可以依据。”沈尤说。
摄影:闪电
认定非法狩猎罪:司法解释和判定标准有何不同?
记者在梳理过往一些因非法狩猎罪被判刑的案例时发现,关于案件的量刑以及非法狩猎的量刑标准,存在一定的争议。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认定非法狩猎罪的标准是看非法狩猎野生动物的数量还是价值?二是在没有划分禁猎区和禁猎期的区域,该如何认定非法狩猎?
我国《刑法》第341条第2款规定:“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如何理解“情节严重”呢?袁野提出,根据我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非法狩猎罪的判刑标准经历了从“数量论”到“价值论”的转变。2000年《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非法狩猎“三有动物”(即具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20只以上,或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工具、方法狩猎的,构成犯罪。2022年《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非法狩猎罪的核心标准为野生动物价值。非法猎捕野生动物价值一万元以上的,或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工具、方法狩猎的,构成犯罪。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袁野认为,如果在未划分禁猎区和禁猎期的区域,造成“三有”或“一级二级”保护动物死亡的行为,需根据动物保护级别分别认定:
1. 针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一级、二级):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包括一级、二级),无论是否在禁猎区、禁猎期,价值2万元以上的,均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价值2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价值20万元以上不满200万元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价值200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2. 针对“三有”动物(即具有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若区域未划定禁猎区和禁猎期,需非法猎捕野生动物总价值1万元以上,或存在其他严重情节。
本文通过成都锦城湖两男子打鸟事件,深入探讨了四川各地禁猎期和禁猎区划分的差异、划定实践中的争议、禁捕工具规定的争议以及非法狩猎罪的认定标准等问题。这些问题反映出当前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在地方实施中存在的不足和挑战,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规定,加强地方与上位法的衔接,同时提高公众的野生动物保护意识,以更好地保护野生动物资源。
原创文章,作者:Daniel Adela,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www.gouwuzhinan.com/archives/4552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