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公安部联合公布的《人脸识别技术应用安全管理办法》展开,介绍了该办法的施行时间、出台背景,详细阐述了办法中关于应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人脸信息的基本要求、处理规则、安全规范、监督管理职责等内容,同时提及办法还对违反规定的法律责任和相关术语含义作出规定。
在科技飞速发展的当下,人脸识别技术广泛应用于众多领域。近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与公安部携手,联合公布了《人脸识别技术应用安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为《办法》),并明确规定该《办法》自2025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相关负责人指出,人脸识别技术的应用与我们每个人的人脸信息安全紧密相连,一直以来都受到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为了能够更好地规范应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人脸信息的各类活动,切实保护个人信息权益,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和公安部经过深思熟虑,联合出台了这部《办法》。这部《办法》对应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人脸信息的基本要求、处理规则、人脸识别技术应用安全规范以及监督管理职责等诸多方面都作出了详细且明确的规定。
《办法》首先明确了应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人脸信息的基本要求。在开展应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人脸信息的活动时,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充分尊重社会公德和伦理道德,自觉遵守商业道德和职业道德,秉持诚实守信的原则,认真履行个人信息保护义务,积极承担社会责任。任何情况下,都不得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公共利益或者侵害个人合法权益。
关于应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人脸信息的处理规则,《办法》也有细致的说明:
- 处理人脸信息应当具有特定的目的和充分的必要性,并且要采取对个人权益影响最小的方式,同时实施严格的保护措施。
- 必须履行告知义务,让相关人员清楚了解人脸信息的处理情况。
- 如果是基于个人同意来处理人脸信息,应当取得个人在充分知情的前提下自愿、明确作出的单独同意。而对于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的人脸信息处理,应当取得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同意。
- 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取得个人单独同意外,人脸信息应当存储于人脸识别设备内,不得通过互联网对外传输。并且,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人脸信息的保存期限不得超过实现处理目的所必需的最短时间。
- 在处理人脸信息前,应当事前进行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并对处理情况进行详细记录。
《办法》还明确了人脸识别技术应用安全规范:
- 当实现相同目的或者达到同等业务要求时,如果存在其他非人脸识别技术方式,不得将人脸识别技术作为唯一验证方式,不过国家另有规定的,需从其规定。
- 在应用人脸识别技术验证个人身份、辨识特定个人时,鼓励优先使用国家人口基础信息库、国家网络身份认证公共服务等渠道实施。
-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以办理业务、提升服务质量等为由,误导、欺诈、胁迫个人接受人脸识别技术验证个人身份。
- 在公共场所安装人脸识别设备,应当是为维护公共安全所必需,要依法合理确定人脸信息采集区域,并设置显著提示标识。同时,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宾馆客房、公共浴室、公共更衣室、公共卫生间等公共场所中的私密空间内部安装人脸识别设备。
- 人脸识别技术应用系统应当采取数据加密、安全审计、访问控制、授权管理、入侵检测和防御等一系列措施,以保护人脸信息安全。
在监督管理职责方面,《办法》规定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在应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的人脸信息存储数量达到10万人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省级以上网信部门履行备案手续。网信部门将会同公安机关和其他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建立健全信息共享和通报工作机制,协同开展相关工作。
此外,《办法》同时对违反《办法》规定的法律责任、相关术语的含义等也作出了相应规定,为整个办法的实施提供了全面的保障。
本文围绕《人脸识别技术应用安全管理办法》展开,介绍其出台背景、施行时间,详细阐述了处理人脸信息的基本要求、处理规则、安全规范和监督管理职责等内容,同时提及了违反规定的法律责任和术语含义规定。该办法的出台将有效规范人脸识别技术应用,保护个人信息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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