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种业侵权纠纷二审落幕,品种权保护再添范例

最高法发布第五批人民法院种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其中详细介绍了河南许某种业公司为维护“油6019”大豆植物新品种品种权,起诉河南华某种业公司及两家农资经营部侵权的案件,包括案件的起因、双方的主张、一审判决结果以及最高法二审的认定和判决。

在3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第五批人民法院种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其中一起涉及大豆植物新品种的侵权纠纷案件备受关注。

河南许某种业公司是“油6019”大豆植物新品种的独占实施被许可人。这个品种可不简单,它于2018年成功通过国家品种审定,适宜在湖北、重庆、安徽南部、江西北部、陕西南部地区进行夏播种植。

然而,河南华某种业公司生产的“中豆40”大豆种子,在新某农资经营部的委托下,由明某农资经营部在湖南省常德市安乡县进行销售。但这批种子被当地农业执法部门查获了。经过检测发现,“中豆40”与“油6019”为疑同品种。

面对这样的情况,河南许某种业公司果断采取法律行动,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河南华某种业公司、新某农资经营部、明某农资经营部停止侵权行为,并且赔偿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30万元。

不过,河南华某种业公司、新某农资经营部、明某农资经营部并不认同许某种业公司的诉求。他们抗辩表示,其销售行为发生在“油6019”品种审定的适宜种植区域之外,认为河南许某种业公司无权主张权利,也不应获得经济赔偿。

一审由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要求河南华某种业公司、新某农资经营部、明某农资经营部停止侵权,并且分别赔偿损失及合理开支150000元、10000元、5000元。河南华某种业公司对一审判决不服,于是提起了上诉。

案件到了最高法二审阶段。最高法认为,只要品种权合法且处于有效保护期内,就应当受到法律的严格保护。即使是在非审定区域,未经品种权人许可就生产、销售授权品种繁殖材料的行为,依法仍然构成侵权。而且,在非审定区域的侵权行为不仅会损害品种权人的合法权益,还可能对种植户的利益造成损害,这种情况可以作为侵权情节的从重考量因素。因此,华某种业公司在非审定适宜种植区域生产、销售被诉侵权种子,构成侵权,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同时,最高法二审还指出,基于同一授权品种、相同的侵权行为及侵权主体,品种权人在行政执法程序中为维护其品种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可以认定为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中的合理开支,在确定赔偿责任时应该予以支持。最终,最高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河南种业侵权纠纷二审落幕,品种权保护再添范例

本文围绕最高法发布的种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详细介绍了“油6019”大豆品种权侵权纠纷案件。从案件的发生、双方争议焦点、一审判决到最高法二审认定及判决结果,清晰展现了司法对种业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明确了在非审定区域未经许可生产、销售授权品种繁殖材料构成侵权,以及行政执法程序中合理费用可作为赔偿考量因素,为种业知识产权保护提供了有力的司法范例。

原创文章,作者:Daniel Adela,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www.gouwuzhinan.com/archives/4007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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