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将春日的美好与建筑行业中的挂靠经营现象相结合,先介绍了建筑挂靠经营的概念,接着阐述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和被挂靠人向挂靠人追偿权纠纷的不同法律关系及管辖规定,最后明确了被挂靠人向挂靠人行使追偿权纠纷的管辖确定方式。
春/之/所/向
What Spring Wa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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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筑行业中,有一种经营模式被称为“挂靠”,也就是企业挂靠经营。具体来说,它是指一个施工企业允许他人在特定的一段时间内,使用自己企业的名义对外承接工程。在这个过程中,允许他人使用自己名义的企业就被称作被挂靠人;而相应地,使用被挂靠企业名义来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或者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和其他有经营行为的自然人)则被叫做挂靠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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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日/无限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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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good life begins
在法律层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和被挂靠人向挂靠人追偿权纠纷属于不同类型的民事法律关系。它们管辖的确定需要依照《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中关于不同民事法律关系的规定来执行。值得注意的是,《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仅仅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专属管辖进行了特别规定,并没有对追偿权纠纷的特殊管辖规则作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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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挂靠人向挂靠人进行追偿时,应当依照普通合同纠纷来确定管辖法院。同时,根据《建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明确禁止施工企业借用资质(也就是挂靠)这种行为的。所以,被挂靠人及挂靠人以挂靠为目的签订的协议,属于无效协议。不过,《民法典》第五百零七条明确规定了争议解决条款具有独立性,也就是说合同无效并不会影响合同中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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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日/无限好
因此,对于被挂靠人向挂靠人行使追偿权纠纷的管辖问题,即便以挂靠为目的的协议是无效的,但如果双方在协议中约定了相关纠纷的管辖法院,那么这个约定属于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在双方发生纠纷时可以用来确定管辖法院。要是双方没有约定管辖法院,那就依据《民事诉讼法》中“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来确定管辖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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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之所向 心生欢喜
简单来说,针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是按照不动产纠纷来确定管辖的。而被挂靠人与挂靠人之间并不存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律关系,所以被挂靠人向挂靠人行使追偿损失纠纷的案由不能定性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而应当定性为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挂靠经营合同纠纷或者合同纠纷,由约定的人民法院或者合同履行地、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文先介绍了建筑行业中挂靠经营的概念,然后区分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和被挂靠人向挂靠人追偿权纠纷的不同法律关系及管辖规定,明确了被挂靠人向挂靠人行使追偿权纠纷的管辖确定方式,指出应根据协议约定或相关法律规定来确定管辖法院,案由也有相应的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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