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识办法出台,推动人工智能产业公平有序发展

本文围绕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广播电视总局联合发布的《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办法》展开,介绍了办法出台的背景、目的、主要内容,以及相关配套标准和指南情况。

近期,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携手发布了《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办法》(以下简称为《标识办法》),该办法将于2025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相关负责人明确表示,《标识办法》的出台,主要目的在于推动人工智能的健康发展,对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的标识进行规范,保护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近年来,生成式人工智能、深度合成等新兴技术发展迅猛,为生成合成文本、图片、音频、视频等各类信息提供了极为便利的工具。这些新技术在促进经济发展、丰富网络内容、便利公众生活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然而,它们也带来了一系列问题,比如虚假信息的传播、网络生态的破坏等。社会各界广泛呼吁加快专门立法,强化技术监管,压实平台责任。为了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和群众关心的问题,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联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共同制定了《标识办法》。该办法以内容标识为切入点,进一步细化了前期相关部门规章中关于标识的要求,充分发挥内容标识在提醒提示和监督溯源方面的技术作用,致力于构建开放、公正、有效的治理机制,营造公平有序的发展环境,推动人工智能产业健康、有序地发展。

《标识办法》清晰明确地指出,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主要有显式标识和隐式标识两种形式。显式标识是指在生成合成内容或者交互场景界面中添加的,以文字、声音、图形等方式呈现,能够被用户明显感知到的标识;隐式标识则是指采取技术措施在生成合成内容文件数据中添加的,不易被用户明显感知到的标识。

《标识办法》提出,若按照《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要求开展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活动,必须符合《标识办法》的相关要求。

《标识办法》作出了具体要求,服务提供者所提供的生成合成服务若属于《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情形,应当按照要求对生成合成内容添加显式标识;服务提供者还应当按照《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在生成合成内容的文件元数据中添加隐式标识;提供网络信息内容传播服务的服务提供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规范生成合成内容的传播活动。

《标识办法》着重强调,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恶意删除、篡改、伪造、隐匿本办法规定的生成合成内容标识,不得为他人实施上述恶意行为提供工具或者服务,不得通过不正当标识手段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与《标识办法》相配套,强制性国家标准《网络安全技术 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方法》(以下简称为《标识标准》),已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正式批准发布(2025年第3号),并将于2025年9月1日与《标识办法》同步实施。

同时,全国网络安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针对生成合成服务提供者和内容传播服务提供者的平台编码,组织起草了配套实践指南《网络安全标准实践指南——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 服务提供者编码规则》,已于3月14日正式获批发布(网安秘字〔2025〕29号),为相关主体开展文件元数据隐式标识提供了编码指引。此外,全国网络安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正在就各文件格式的元数据标识规范、各应用场景的标识方法等组织编制一系列推荐性标准、实践指南,将在《标识办法》发布后逐步推出。

本文介绍了四部门联合发布的《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办法》,阐述了其出台背景是为解决人工智能新技术带来的问题,说明了办法中关于标识形式、活动要求、服务提供者责任等内容,还提及了相关配套标准和指南情况,该办法及相关配套将推动人工智能产业健康有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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