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果店宣传海报引发的行政处罚争议 小过重罚:水果店海报事件背后的执法思考

一个水果店经营者通过网络搜索水果功效制作宣传海报,被行政执法机关认定为虚假宣传并处以5万元罚款,因未按时缴纳罚款,执法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10万元,但法院最终裁定不准予执行的事件。同时阐述了其中涉及的行政处罚原则以及法官对于行政执法机关应审慎行使裁量权的观点。

某水果店的经营者,为了吸引更多顾客光顾自家店铺,想出了一个办法。他通过在网络上搜索水果的功效与作用,然后把搜索到的内容精心制作成宣传海报,张贴在自家的店内。这本是一种常见的商业营销手段,然而,这一行为却引发了意想不到的麻烦。

不久之后,某行政执法机关接到了投诉,声称这个水果店存在虚假宣传的行为。于是,行政执法人员来到了水果店进行投诉线索的核实工作。他们在店内发现了那些张贴着的海报,当场就责令水果店进行整改。水果店也比较配合,很快就把海报给拆除了。

但是事情并没有就此结束。行政执法机关随后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对水果店处以5万元的罚款。而且还规定,如果到期没有缴纳罚款,每天要按照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当这个处罚决定书生效之后,水果店并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罚款。于是,行政执法机关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罚款以及滞纳金,总计10万元。

经过进一步的核实发现,处罚决定书中提到的投诉人,根本就没有在这个水果店购买过水果。而且,也没有任何证据能够表明,有其他人因为这个水果店的宣传而受到误导,从而购买水果并遭受了经济损失。

法院在审理这个案件的时候认为,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要有事实依据,这个依据要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匹配,并且要坚持处罚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行政机关实施的行政处罚应当与行为人的主观过错、违法行为造成的后果相适应。在这个案件当中,水果店在主观上并没有虚假宣传的故意。而且,这些宣传海报仅仅是张贴在门店内,并没有通过相关的媒体进行大规模的宣传,其影响的范围是比较小的。同时,水果店还及时进行了整改,消除了可能产生的影响,也没有证据能够证明造成了相关的社会危害后果。所以,某行政执法机关作出罚款5万元的处罚决定,并不符合行政处罚法规定的过罚相当的原则。基于这些考虑,法院作出了裁定,不准予强制执行这个行政处罚决定。

对于这个案件,法官也表达了自己的看法。法官指出,公正、公开原则和过罚相当原则是行政处罚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行政处罚法规定:如果违法行为比较轻微并且及时改正了,而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就不应该给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并且危害后果轻微并且及时改正的,也可以不给予行政处罚;当事人如果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自己没有主观过错的,同样不应该给予行政处罚。在这个案件当中,被处罚的水果店符合不被处罚的规定,而行政执法机关仅仅根据宣传海报的内容就对水果店处以5万元的罚款,这属于“小过重罚”的情况。

法官还强调,行政执法机关在行使裁量权的时候一定要谨慎,不能简单地套用处罚标准,进行生硬的执法。而是要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主观过错、客观危害、社会影响等多个方面的因素,确保做到过罚相当,让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

本文通过水果店因宣传海报被行政处罚的案例,阐述了行政处罚应遵循公正、公开和过罚相当原则。案例中水果店主观无故意、影响小且及时整改,符合不予处罚规定,行政执法机关的处罚被法院认定为“小过重罚”而不准强制执行。这警示行政执法机关应审慎用权,综合考量多方面因素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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