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春运期间,自驾出行将占主体地位,顺风车作为多元化出行方式中的热门选择,其具有便捷、经济的优势,如能一站式返乡、往返偏远交通枢纽且价格有优势,对司乘双方都有利。同时也指出顺风车存在风险,如司机担心接单过多被认定为非法营运,司乘双方担忧交通事故后的责任问题等。还通过典型案例探讨了顺风车行为是共享性质还是非法营运的认定界限,最后针对司机和乘客给出了保障安全、避免纠纷的建议。
交通运输部门的相关数据表明,到2025年春运的时候,自驾出行依然会占据主要地位。预计自驾出行的人次能够达到72亿,这个数字可不得了,大约会占到全社会跨区域人员流动总量的八成呢。在这样的大背景下,像顺风车这种多元化的出行方式就成了热门之选。有媒体引用了第三方的调研数据,说2025年春节的时候,整个顺风车行业的出行需求差不多会达到1.2亿单。
顺风车作为一种可以分摊出行成本的共享出行方式,真的是有很多优点。它可以让人们一站式就直接回到家乡,而且对于那些距离市区比较远的机场、高铁站,也能方便地往返。从经济的角度来看,也非常划算。可是呢,顺风车的管理一直都是大家关注的焦点。在春节期间,如果选择乘坐“顺风车”,怎样才能做到既方便又安全呢?这是个值得思考的问题。
卢旖在北京已经工作了10年了。这几年,每到春节要返回浙江安吉老家的时候,她靠的都是高铁加上顺风车这个超棒的“黄金组合”。这样走不仅路上很顺畅,而且性价比特别高。卢旖说,今年她也早早地就在平台上预约好了顺风车。
卢旖还详细地介绍了情况呢,她说:“我一般都是先坐高铁到杭州东站,然后再坐顺风车回安吉。从北京到杭州,最快只要四个半小时。其实啊,最麻烦、最费时间的就是去高铁站和出高铁站的路上。顺风车的第一个好处就是比较节省时间,还可以提前预约。第二个好处就是方便直达,能直接把我从车站送到家门口。”
除了方便之外,顺风车作为一种可以分摊部分出行成本的共享出行方式,在价格上也更有优势。卢旖还算了一笔账,如果有两三位乘客一起出行的话,价格和坐大巴的费用差不多呢。
在安徽合肥工作的杨女士,她的老家在大别山腹地的安徽六安市霍山县。今年从合肥回霍山过年,她也是乘坐顺风车。
杨女士表示:“因为顺风车的价格什么的都写得很清楚,可以在我住的地方接我,最后又能把我送到家门口或者附近。”
对于顺风车司机来说,和乘客一起分摊高速、油费等成本,也是更加经济、划算的。河北秦皇岛的张先生,平常他是不接单的,但是每逢节假日从秦皇岛市区回昌黎老家的时候,他就会打开平台看看有没有顺路的单子。他说,一路上油费大概60多元,如果顺路带个乘客就能分担一半左右呢。
张先生说:“我的车是油车,跑顺风车的话,一公里接近一元钱。过年的时候带着媳妇和孩子回老家,顺路接个单,就相当于有个人来分担一下油费。春节顺风搭车的客人一般都是老乡,与人方便自己也方便嘛。”
当然了,不管是司机还是乘客,顺风车出行也存在一定的风险。广州的李师傅就告诉记者,他使用的平台有完单率提示,他最担心的就是接这类顺风车订单过多的话,会不会被认定为非法营运呢?
李师傅说:“以前一天只能接四个单还是六个单,那就属于正常的嘛。我要是从家去公司上班,过去可以带两个人,下班回来再带两个人,就两个单嘛。它现在改成一天可以接二十个单,我们也怕呀,接得多了,车要是被扣押了,或者要被处罚,那可就太麻烦了。”
除了车辆的使用性质,围绕着顺风车出行,大家还有其他的担忧呢。比如说,春运期间出行的人数很多,交通安全风险增加了,如果在路上出了事故,谁来承担责任呢?最近,很多地方都发布了涉及顺风车事故的典型案例,在“顺风”回家的路上,都需要注意哪些问题呢?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最近发布了一起典型案例。网约顺风车司机罗某某从广东自驾回广西老家过年,在路上发生了交通事故,可是他的理赔申请却被保险公司拒绝了,理由是车辆的使用性质由“自用”变成了“营运”。这个案子的二审主审法官、广西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邹丽娟接受了中国之声的采访,介绍了这个案子的情况。
邹丽娟说:“罗某机动车损失险保险单里面载明的机动车使用性质是家庭自用汽车。在保险期间内,罗某自驾跟亲人从广东的东莞回广西的北流老家过年,同时罗某还在某平台上发布了一则拼车的信息,搭乘准备回广西容县六王镇某村的李某某和李某拼车回容县。在行驶过程中,发生了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了罗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后来罗某向保险公司申请车辆损失理赔,遭到拒绝。”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罗某通过顺风车平台搭乘另外两名乘客的行为属于典型的顺风车运营模式,不以营利为目的,不符合保险公司可以免责的情形,于是判决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赔偿罗某的经济损失十一万多元。
保险公司对一审判决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广西玉林中院经审理认为,罗某频繁地通过网约顺风车平台载客收费的行为,已经改变了车辆的使用性质,所以改判驳回了罗某的诉讼请求。
邹丽娟进一步解释说:“本案中,罗某搭乘两名乘客到容县六王镇,具体到行驶路线的话,容县六王镇并非罗某回北流的必经之地。其次,结合罗某在平台车主端的账单明细显示,其顺风车接单的出行频率比较高,行驶路线、接单时间、费用收取不固定。罗某频繁地通过网约顺风车平台载客收费的行为,已经改变了车辆的使用性质,并且在客观上导致了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符合保险法以及保险条款约定的保险公司免责的情形。”
记者梳理发现,在这类顺风车案件中,重点和难点就是要分清司机的拼车载客行为,到底是共享性质还是属于非法营运。
不久前,江苏省高院发布了一批行政处罚诉讼典型案例,其中也有关于“顺风车”与违法营运网约车认定界限的司法判决。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张静静介绍了一个案例:当事人张某在回家途中,接了三名乘客的顺风车订单,因为支付费用超出了张某的实际成本,被当地交通运输部门认定为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网络预约出租车经营活动。但是法院经审理认定,张某的行为不属于非法营运。
张静静说:“我们主要是从四个方面来判断这个行为的性质。根据顺风车的出行平台运行规则,行程路线首先是要满足自身的出行需求。张某的此次出行目的是返回市区家中,承接出行订单,是具有合理性的。”
“另一方面,从载客费用的收取方式看,张某对费用的收取分配是根据顺风车出行平台规则进行分配,并非张某自己决定的一个价格。”
“第三个方面,张某本次的出行路线是完全覆盖了乘客的出行路线,是具有顺路捎带的性质。”
“最后,张某本身是有固定职业的,在此次被查处前两个月,张某的顺风车车费收入仅仅只有十笔,所以说张某并非以此作为盈利手段。”
玉林中院民二庭庭长邹丽娟表示,在司法实务中,确实要通过综合接单频率、接单时间、车辆行驶区间是否符合合理顺路的出行目的地及费用收取是否符合分摊成本的目的等多方面予以认定。
也就是说,通过顺风车共享返乡,在考虑便捷、经济之外,作为司机,要注意接单的频率、路线等问题,如果超出正常合理范围从事顺风车业务,会导致车辆风险显著增加的争议。作为乘客来说,则要选择正规平台,以免发生纠纷后难以厘清权责。
张静静还说:“对于顺风车司机而言,我们首先明确出行的主要目的是满足自身的出行需要,搭载乘客的目的是分担出行成本,而并不是说要赚取运输费用。”
为了方便在发生纠纷时及时举证,顺风车司机应当首先在顺风车平台上发布自己的出行路线,在获取乘客订单时也应当注重选择出行路线基本相同的乘客,不能因为乘客的需求而改变自己出行的目的;
在费用的收取方面,也需要谨记共享出行成本的这个初衷,不能随意地定价;
最后,这种出行行为的频次应当在合理的范围内,不能过于频繁。
对于顺风车乘客而言,要选择正规的顺风车平台发布出行需求,选择顺风车司机时也要查看平台披露出的顺风车司机的相关资质,其他用户的评价等等,不要选择私下交易,以此来保证出行的安全。
2025年春运自驾出行占主体地位时,顺风车成为热门出行方式,它兼具便捷与经济的优势。但顺风车也存在风险,如司机可能被误认非法营运、交通事故责任难定等。通过各地典型案例阐述了顺风车共享性质与非法营运的认定界限,最后针对司乘双方给出保障安全、避免纠纷的建议,司机要注意接单频率等,乘客要选正规平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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