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围绕新公司法第54条规定的非破产股东出资加速到期制度展开论述,探讨股东出资加速到期资产应适用的清偿规则,对比分析不同法理基础下的清偿路径,阐述入库规则的内涵、优势以及适用方法等内容。
新公司法第54条确立了非破产股东出资加速到期制度。股东出资加速到期制度的法理基础存在约定义务说和法定义务说。约定义务说包含债权人代位权说和第三人侵害债权说,依据约定义务说,股东出资加速到期可能适用斜向履行规则;而法定义务说认为股东认缴出资是公司责任财产的一部分,应贯彻入库规则。从不同法理基础推导清偿路径来看,若采约定义务说中的代位权说,按照民法典相关规定否定入库规则;若采第三人侵害债权说,股东按侵权法规定直接向债权人负责。而法定义务说下,股东应先向公司履行出资义务,再由公司清偿债权人,符合入库规则。股东出资加速到期“入库规则”类比于民法上代位权制度中的“入库规则”,二者存在相似与差异之处。虽然代位权理论发展对传统入库规则有挑战,但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入库规则与之并非不可分割。在新公司法施行后,加速到期的法理基础在学理和实践中被认为是代位权制度,但代位权作为法理基础存在缺陷,第三人侵害债权说也存在局限性,法定义务说更恰当。法定义务说下,股东补充公司责任财产的债务因法律规定即刻到期,与入库规则相切合。反对股东加速到期入库规则的主要理由是维护债权人利益,但民法债的相对性原则可给予理论支撑,且公司法第54条从文义解释角度支持了入库规则。同时,两个公司法司法解释条文不能否定加速到期入库规则在公司法上的依据。股东出资加速到期遵循入库规则还与新公司法第3条规定相契合。在强制执行程序中,股东出资加速到期是否遵循入库规则涉及对相关表述的解释,不应突破入库规则使债权人直接受偿。与斜向履行规则相比,加速到期入库规则具有平衡股东与债权人利益、与破产法撤销权制度相衔接等优势。股东出资加速到期采入库规则时,应遵循一定的适用方法,以平衡保护各方利益。
本文深入探讨了新公司法下股东出资加速到期制度,通过对比不同法理基础及清偿规则,详细阐述了入库规则的合理性、依据以及优势,并强调了其在平衡各方利益方面的重要性,明确了入库规则在股东出资加速到期制度中的优先适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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