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与证监会联合发布会:证监会发布行政指导性案例意义重大 证监会首次发布行政指导性案例的多方面意义

最高人民检察院与中国证监会联合举行新闻发布会,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主任何艳春表示这是证监会首次发布行政指导性案例,这一举动有着多方面的意义,包括展示监管执法成果、树立执法“标杆”、宣示资本市场严监严管态度等,并且案例体现出从严基调、精准追责、严而有效的执法导向等特点。

最高人民检察院和中国证监会于今日共同举办了新闻发布会。在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主任何艳春看来,此次证监会发布行政指导性案例属于首次。这一举措意义非凡,它既是将近年来的监管执法成果以一种具象化的形式展示出来,又如同树立起执法的“标杆”,发挥着示范引导的重要作用,更在表明资本市场严监严管的鲜明态度。具体而言,其表现出以下几个鲜明的特点:

首先,体现出“长牙带刺”、极具锋芒的从严基调。例如指导性案例2号中的某公司、林某等欺诈发行、信息披露违法案。证监会依据新《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所赋予的量罚空间,针对发行人的欺诈发行等行为开出了8600万元的罚款,同时还实施重大违法退市处理;而对于该公司的董事长、实控人,则处以3800万元的罚款。相较于旧法,这无疑大大提高了财务造假的违法成本。再看指导性案例4号,孟某某作为上市公司实控人,为逃避承担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保底”责任,采用控制利好信息公告、推迟利空信息发布的手段,配合交易来推升股价。这种行为相较于普通操纵行为,隐蔽性更强,危害性更大。证监会对当事人罚没合计2.26亿元,这一处罚对市场形成了强有力的震慑。

其次,体现了精准追责、“过罚相当”的法治理念。以指导性案例1号中的某公司、刘某某等信息披露违法案为例,财务造假这一违法行为的发生往往涉及多个环节的“失守”。相关人员情况各异,有的是“主犯”,负责决策、指挥、组织、实施财务造假;有的属于“明知”却放任不管;还有的属于“疏忽”从而怠于履行职责。他们的主观恶性和客观行为都存在差异。证监会按照相关人员的履职情况与信息披露违法之间的关联程度,以及参与、实施违法行为的深度,将发挥主要作用的大股东、实控人、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关键少数”认定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而把虽未直接参与造假但怠于履责的“董监高”人员认定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并分别给予相应处罚。这一做法既严惩了“首恶”,又划分出责任梯度,充分体现了“过罚相当”的基本原则。

最后,体现了严而有效、以案促治的执法导向。上市公司是资本市场运行的逻辑起点,也是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基础。财务造假和虚假陈述本质上是资产端欺诈,操纵市场和内幕交易本质上是投资端欺诈,这些行为都会侵蚀损害市场的诚信基础,打击投资者信心,破坏市场生态,阻碍上市公司质量提升。这4起案例分别涉及上市公司的发行上市、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持续信息披露等不同环节,通过惩处违法,引导实控人、“董监高”人员、中介机构、证券从业人员等市场主体严守法律底线,秉持诚实守信的原则,以义取利,从而实现“以案促治”的执法效果。

本文总结了最高检与证监会联合发布会中证监会发布行政指导性案例的情况,包括这一事件的意义以及案例体现出的从严基调、精准追责、以案促治等执法导向特点,这有助于深入理解证监会在资本市场监管方面的举措和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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