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出手:解决低龄未成年人犯罪追诉难题,最高检将制定低龄未成年人严重暴力犯罪核准追诉意见:意义重大

最高检在2月20日新闻发布会上透露的将研究制定办理低龄未成年人严重暴力犯罪核准追诉案件的意见这一事件展开。阐述当前在低龄未成年人犯罪方面立法与司法现状,包括存在的问题以及最高检这一举措的重要意义等。

最高检出手:解决低龄未成年人犯罪追诉难题,最高检将制定低龄未成年人严重暴力犯罪核准追诉意见:意义重大

▲当前立法仅对个别下调刑事责任年龄做了原则性规定,缺乏明确、具体的适用标准和操作程序。图/IC photo

据新京报报道,2月2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新闻发布会上,最高检副检察长宫鸣透露,2025年最高检将研究制定办理低龄未成年人严重暴力犯罪核准追诉案件的意见。在未成年人犯罪形势严峻的当下,这一消息备受社会关注。

2021年3月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对法定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作个别下调,规定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这是立法机关针对低龄未成年人严重犯罪现实做出的调整,也是对民众关切的回应。

然而,由于降低刑事责任年龄针对的是需要特殊保护的未成年人,立法、司法应格外审慎。这种审慎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实体上,降低刑事年龄只针对个别严重罪行,范围很小;二是程序上,必须经过最高检核准追诉。

2024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通报,截至当时,人民法院共审结4件4人12至14周岁杀人、重伤害追究刑责案,再加上之后宣判的河北邯郸初中生遇害案,法院至少已审结5起这类案件,并且可以确定它们都经过了最高检的核准追诉。

但是公众存在一种担忧,担心是否存在该追究刑事责任的未成年人未被追究的情况。这种担忧并非源于对办案机关的不信任,而是因为立法仅对个别下调刑事责任年龄做了原则性规定,缺乏明确、具体的适用标准和操作程序,这对司法实践操作不利,会为司法不统一甚至放纵犯罪留下隐患。

在追诉标准方面,刑法修正案(十一)除了在罪名(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犯罪后果(致人死亡、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方面有明确标准外,还有“情节恶劣”这种模糊要求,对于故意伤害罪还要求“特别残忍手段”。“情节恶劣”和“特别残忍”主观判断成分强,不同办案机关和人员可能会有不同判断。一旦标准不统一,就可能导致司法不统一,出现放纵犯罪或者扩大打击面的情况。

在核准追诉程序方面,最高检核准追诉以下级检察机关逐级层报为前提,例如河北邯郸初中生遇害案就是经河北省检察机关逐级层报,最高检核准追诉的。但追诉标准不统一、层报程序不完善可能导致最坏结果是,某地发生了应追诉的案件,当地却认为不应追诉,或者层报环节中某个环节认为不该追诉,报请核准就停止了,最高检将对发生的案件一无所知。

所以在程序上,必须完善层报程序,明确规定何种案件必须层报;某个环节即使认为不该追诉,也应保留意见并继续层报,不能中断流程。也许最终最高检不核准追诉,但不能让案件在初始或中间环节被搁置,最终无人知晓。

需要强调的是,虽然上述问题只是一种可能,但也应未雨绸缪。个别下调刑事责任年龄是惩治未成年人犯罪的有力法律武器,必须准确、充分运用,防止出现偏差。

针对立法可能存在的粗疏问题,最高检制定办理相关案件的意见,明确核准追诉标准,完善核准追诉程序,能够精准惩治未成年人犯罪,做到不枉不纵。

未成年人犯罪现实依旧严峻,一些人存在“下调刑事责任年龄管不到我头上”的侥幸心理。对于潜在犯罪分子来说,明确核准追诉标准可以消除其侥幸心理。从这个角度看,最高检制定相关意见,既能更好打击犯罪,也有助于预防未成年人恶性犯罪。

当然,打击和保护是未成年人犯罪治理的两个方面,不可偏废。明确追诉标准、完善核准追诉程序对于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同样有着巨大价值。

本文总结了最高检将研究制定办理低龄未成年人严重暴力犯罪核准追诉案件意见的相关情况。指出当前在低龄未成年人犯罪的立法和司法中存在一些问题,如立法缺乏明确具体标准和操作程序等。最高检的这一举措可以完善相关的核准追诉标准和程序,既能精准惩治未成年人犯罪,打消潜在犯罪分子的侥幸心理,又能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是应对未成年人犯罪形势的重要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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