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新疆克拉玛依发生的一起劳动纠纷案件,涉及“不见面”网签劳动合同被判定无效的情况。阐述了案件的经过、双方的主张以及法院的判决依据,也提到了电子合同在订立过程中应遵循的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原标题提到“不见面”签 劳动合同 被判决认定“无效”。随着信息技术不断发展,电子合同逐渐取代纸质合同的情况愈发常见,这就引发了一个问题:电子合同与纸质合同有何差异?二者是否具备同等的法律效力呢?
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就发生了这样一件事。中工网讯(工人日报 - 中工 网记者吴铎思)报道,日前,克拉玛依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终审判决。这起纠纷的主角是新疆某公司和李某。2023年8月,李某开始在新疆某公司从事检测工作。到了2024年6月,李某以双方未曾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为由,向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递交了仲裁申请。在申请中,李某请求确认他和公司存在 劳动关系,要求公司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3.6万元,并且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 经济补偿金 4000元。仲裁委经过审理后作出裁决,判定李某与新疆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而且该公司需要向李某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34073.57元。
新疆某公司对仲裁结果不服,于是将案子诉至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该公司为了证实已经与李某签订了《劳动合同书》,拿出了一份《劳动合同书》打印件。该公司称,在签订合同当天李某并不在单位,不过经过李某口头同意,通过公司的系统进行了网签合同,并且将之前业务中李某的签名电子版,复制粘贴到了电子合同当中。
然而李某却有着不同的说法。李某表示,新疆某公司从来没有告诉过他需要网签劳动合同,也没有告知他为了缴纳社会保险需要进行网签合同。由于他的工作是检测员,公司在工作过程中会有他的电子签名产生。但是他从来没有同意过公司使用之前的电子签名来网签劳动合同,在仲裁之前他甚至都没有见过这份合同,所以他对公司出示的《劳动合同书》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以及证明目的都不认可。
一审法院在审理时认为,新疆某公司所说的《劳动合同书》中李某的签字属于电子签名影印件,那么该公司就应当对李某同意或者授权将之前业务中产生的签名电子版用于网签劳动合同书这一情况进行举证。可是该公司却未能提交证据来证明是经过授权使用的。由于劳动合同的形成没有经过李某的确认,而且公司也没有将合同文本交给李某,所以无法证实双方就网签劳动合同达成了合意。基于此,一审法院对该公司提出的双方已经网签劳动合同的主张,不予支持。最后一审法院判决新疆某公司与李某在2023年8月29日至2024年6月24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同时新疆某公司要向李某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34073.57元。
该公司对一审判决还是不服,进而向克拉玛依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不过,终审结果是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对此表示,当双方当事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时,签字盖章是确认合同是否有效的最为关键的形式。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一致时,可以采用电子形式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在采用电子形式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当使用符合 电子签名法 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能够视为书面形式的数据电文和可靠的电子签名。用人单位必须保证 电子劳动合同 的生成、传递、储存等环节满足电子签名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确保电子劳动合同完整、准确、不被篡改。
本文通过讲述新疆某公司与李某的劳动纠纷案件,重点阐述了在“不见面”网签劳动合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由于公司无法证明网签合同得到员工授权,被法院判定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需支付双倍工资。这一案例也提醒用人单位在使用电子形式订立劳动合同时要遵循相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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