孕妇张女士在列车上被行李箱砸中腹部,随后出现一系列严重状况,胎儿早产最终离世的事件。事件发生后铁路部门和行李主人均未主动联系张女士,张女士多次联系铁路部门却被告知责任在行李主人。张女士已找到行李主人并准备起诉,铁路方面也作出了相关回应,同时文章还依据相关法律和案例对铁路和行李主人可能承担的责任进行了分析。
近日,“孕妇被行李箱砸中导致胎儿早产离世”这一事件引起了广泛的社会关注。
在2月18日的时候,化名张女士的当事人在社交媒体上讲述了自己的遭遇。1月22日,她乘坐D3702次列车,在南宁东至南宁站区间,突然被同一车厢旅客行李架上掉落的行李箱砸到了腹部。
当时列车长的处理方式是广播寻医,既没有帮忙联系救护车,也没有询问张女士是否需要中途下车。幸运的是,车上有医生乘客,这位医生在了解情况之后,陪同张女士提前在南宁站下车就医。
张女士回忆道:“由于车站人员没有帮忙叫救护车也没有安排出站,我们只能步行出站然后打车前往南宁妇幼保健院检查,做了胎心监护和B超,结果发现存在胎盘早剥、胎盘血窦的情况,有先兆早产的风险。医生建议马上住院保胎,而且每4小时要做一次检查,避免出现大出血。”
按照张女士的说法,因为情况非常危急,在1月23日上午她进行了剖宫产手术。“宝宝是超早产宝宝,一出生就被送进了新生儿科,一直处于被救治状态。但是很不幸,直到1月25日上午9时,宝宝永远地离开了我。”
从张女士发布的相关截图能够看到,婴儿体重仅仅1110g,妊娠周期为28周加1天。因为遭受外力撞击引发胎盘早剥,所以迫不得已进行子宫下段剖腹产,宝宝出生后身体特征很不稳定,属于极低体重出生儿,并且患上了新生儿呼吸窘迫综合症、新生儿贫血、凝血功能障碍、新生儿高血糖症、新生儿高胆红素血症等症状。
张女士还表示,从入院到现在,铁路部门、行李主人都没有联系过她。她自己多次向铁路部门联系,列车长却回复责任不在他们,而是在行李主人身上。
对于网友关心的是否已经找到行李主人这个问题,张女士称已经找到,并且准备起诉。在2月19日下午16时左右,张女士在社交媒体表示:“谢谢大家的关心!我们目前已向法院起诉两方责任人。”
就在2月19日下午16时左右,铁路方面也发布了最新回应。中国铁路广州局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客运段”官方微博发布了关于“孕妇在D3702次列车上被行李箱砸伤”的情况说明:“事发后,列车工作人员立即广播寻医,配合医生旅客开展现场救治。列车运行11分钟到达南宁站后,旅客张女士在旅客叶先生和医生旅客的陪同下前往医院治疗。期间,铁路部门持续跟踪了解治疗情况。对婴儿早产并不幸离世,铁路部门向旅客张女士及其家属深表同情与慰问。后续,我段将依法依规做好相关工作。”
△来源:新浪微博
这就引出了一个关键问题:铁路和行李主人,到底谁来承担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二十三条规定,在客运合同中涉及旅客人身伤亡责任时,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如果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能够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则除外。
在2024年北京海淀法院公布的一个案例中,有一名女子乘高铁时被其他旅客的行李砸伤头部造成外伤流血。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在这个案件中,乘客在乘坐铁路公司承运的列车过程中受伤,并非是乘客本人身体原因或者故意、重大过失原因导致的,所以铁路公司应当对受伤承担赔偿责任。虽然铁路公司以砸伤乘客的行李系第三人所有进行抗辩,但这并不能免除其作为承运人应当承担的责任,因为铁路公司负有对旅客行李进行管理的责任和义务。最终法院判决铁路公司赔偿医疗费和交通费。
关于行李坠落致伤涉及的法律问题,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赵良善认为,鉴于目前权威机构还没有给出调查结论,如果经过调查,行李主人规范放置行李,也就是行李主人无过错的,那么就不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反之,如果没有规范放置导致行李掉落,行李主人就需要承担一定的民事赔偿责任。
赵良善还表示,铁路方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如果出现安全措施不到位,或者允许不符合要求的行李箱带进车厢、未及时发现行李存在脱落风险等情况,那么就视为铁路方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需要承担一定的侵权赔偿责任。
(时代财经谢怡雯 综合自极目新闻、九派新闻、央广网、新黄河、北京青年报)
本文围绕孕妇列车上被行李箱砸中导致胎儿早产离世这一事件展开。先讲述事件经过,包括列车上的遭遇、就医情况以及最终胎儿离世。然后提到事件后续铁路部门和行李主人的态度。最后依据法律和相关案例对铁路和行李主人可能承担的责任进行了分析探讨。这一事件涉及多方责任关系,在等待进一步调查结果的同时,也反映出在类似事件中责任认定需要依据法律和事实情况进行综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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