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义马市一家建材企业在面临行政处罚后的曲折维权经历,以及检察机关介入后如何保障企业诉权,最终让企业迎来转机的故事。
在2月10日这一天,河南省义马市人民检察院的办案检察官回访某建材企业行政非诉执行检察监督案。企业负责人感触颇深,他表示:“义马市检察院办案检察官充满公正与专业,这让我们感受到了法律的温度,也使企业重拾继续发展的信心,同时也展现出检察机关在维护法治、优化营商环境方面所做出的努力。”
企业与行政处罚的矛盾冲突
故事要从2022年说起,义马市有一家建材企业,它是由国有煤矿集体企业改制而成的。这家企业一直专注于利用废弃煤矸石循环制作建筑材料,为当地的资源利用和经济发展贡献力量。然而,在2月8日,三门峡市某局下达的一张行政处罚决定书打破了企业的平静。
原来,该企业由于向大气排放污染物超标,被处以73万元的高额罚款。处罚决定书告知企业,如果不服这个决定,可以在60日内向义马市人民政府或者三门峡市某局申请行政复议,也能够在六个月内向义马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这一下,企业陷入了困境,毕竟这笔巨额罚款对企业运营影响巨大,而且企业对处罚依据的标准也充满疑惑。
在2019年12月31日,义马市某局(现为三门峡市某局义马分局)核准的氮氧化物排放标准为15.08吨/年。企业在2021年改制后,经过试车、生产以及环保设施的升级改造,于2022年1月20日 - 2月22日进行了验收公示,公示结束后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新颁发的排污许可证是一致的。但是三门峡市某局在2022年1月10日立案,2月8日在公示期间就作出了处罚,其依据是2018年排污证申请与技术规范中的“参考污染源普查产排污系数手册”,而企业却认为应该按照2021年《排放源统计调查产排污核算方法和系数手册》来计算。按照不同的标准,企业氮氧化物污染物量的计算结果差异非常大,这使得企业难以接受处罚决定。
坎坷的维权之旅:错误与阻碍相伴
面对处罚,企业果断地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权益。2022年8月2日,企业向义马市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但这个时候,行政机关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带来的问题开始显现出来。虽然行政处罚权统一收归三门峡市某局,但具体的工作仍然由义马分局负责。8月5日,义马分局出具了《情况说明》,承认是因为工作人员的失误,告知企业的权力救济途径是错误的,正确的应该是向三门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企业无奈之下,于8月18日向义马市人民法院撤回了起诉。本以为按照新的指引能够顺利维权,可是当企业准备向三门峡市湖滨区法院起诉的时候,却被告知根据河南省高院《关于全省法院环境资源案件集中管辖的规定》,义马市的环境资源案件应该由郑州铁路运输法院集中管辖。
2022年10月25日,三门峡市某局委托义马分局向义马市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义马市法院作出裁定准予强制执行。企业对此不服,在2023年1月6日向郑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然而,郑州铁路运输法院审理后认为,案件的诉讼标的也就是行政处罚决定书已经被义马市人民法院裁定准予强制执行,其效力已经不可争议,企业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于是驳回了起诉。企业不服上诉,郑州市铁路运输中级人民法院也驳回了上诉请求。至此,企业的维权之路完全陷入了僵局。
检察监督的介入:公平正义的曙光初现
2023年5月,走投无路的企业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希望能够依法撤销义马市法院的裁定书,保障企业的诉权。义马市检察院迅速展开行动,多次走访企业和三门峡市某局的案件承办人,全面了解情况。
在调查过程中,检察官们发现,由于行政机关执法体制改革,义马分局的工作人员向义马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时候,仍然沿用旧的流程,而义马市法院因为一直和义马分局沟通诉讼事宜,就认为自己具有管辖权。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行政行为的,由申请人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受理;执行对象为不动产的,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受理。”三门峡市某局所在地为湖滨区,执行对象为罚款,不涉及不动产,所以义马市人民法院对这个案件并没有管辖权。
此外,关于企业的起诉期限问题,由于行政机关没有正确告知救济途径,导致企业耽误了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这种情况属于“其他不属于其自身的原因耽误起诉期限的情形”,企业的起诉期限应该重新计算。而三门峡市某局在企业法定起诉期限内就申请强制执行,这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义马市人民法院作出准予强制执行裁定也是存在不当之处的。
多方协商与监督:达成法治共识
2024年7月19日,一场重要的磋商会议在三门峡市人民检察院、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三门峡市某局三方之间展开。义马市检察院详细地介绍了案情,三方针对义马市法院管辖权、行政机关申请非诉执行的合法性以及企业与行政机关争议的处罚依据等焦点问题进行了深入的交流。
“我们认为义马市人民法院受理非诉执行存在错误,这严重影响了企业行使诉权,案件的实体问题也一直没有得到审理。”检察官严肃地指出。
“我们也认识到在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愿意积极配合,纠正文书错误,支持企业行使诉权。”三门峡市某局的代表诚恳地回应。
经过激烈的讨论和沟通,三方最终达成共识,确认义马市人民法院受理非诉执行是错误的,影响了企业诉权,三门峡市某局同意纠正错误,支持企业解决实体争议。
2024年8月1日,义马市检察院向义马市人民法院发出跟进监督的检察建议,建议依法撤销裁定,保障企业合法诉权。
检察机关的努力没有白费,2024年8月28日,义马市检察院检察长列席义马市人民法院的审委会,对法院审判活动进行监督。审判委员会认真采纳了检察机关的建议。
2024年8月31日,义马市法院作出裁定再审。2024年9月18日作出撤销原审裁定。在这一刻,企业的合法诉权终于得到了保障,他们迎来了继续依法维权、解决实体争议的机会。2024年12月23日郑州铁路运输法院作出判决,撤销三门峡市某局于2022年2月8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这起案件的成功办理,不仅维护了企业的合法权益,更是法治建设的一次生动实践。检察机关通过履行监督职责,在法院、行政机关和企业之间搭建起沟通的桥梁,找准问题焦点,既维护了企业的合法权利,也维护了行政处罚的权威,营造了安全、稳定、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助力民营企业健康发展。
本文总结了义马市一家建材企业面临行政处罚后的艰难维权历程,从企业与行政处罚的矛盾,到维权过程中的重重阻碍,再到检察监督的介入,通过多方磋商与监督,最终企业诉权得到保障,行政处罚决定书被撤销。这一过程体现了检察机关在保障企业权益、维护法治尊严、优化营商环境方面的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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