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广东省揭阳市发生的一起赠与合同纠纷案。婚姻存续期间,丈夫林某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第三者小美,妻子袁某发现后起诉。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定林某赠与小美的部分财产无效,酌定小美返还70万元及利息,袁某不服上诉。二审揭阳中院认为林某的行为违反婚姻法相关规定、侵犯配偶权益且违背公序良俗,小美应返还所获赠与财产合计95.8万元及相应利息。
据最新消息,在婚姻关系持续期间,丈夫要是擅自把大量财产赠与第三者,妻子起诉第三者的话,能把财产要回来吗?就在不久前,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针对一起赠与合同纠纷案件做出了二审判决。这个案件中的林某啊,在和袁某的婚姻还存在的时候,就跟小美有交往。而且呢,林某多次在没有经过袁某同意的情况下,就把他们夫妻的共同财产送给了小美。
袁某知道这事儿以后啊,就向法院提起了诉讼。她请求法院确认林某给小美的赠与行为是无效的,还要求小美把夫妻共同财产以及利息都返还回来。
一审法院在审理的时候仔细查看了情况。在林某和小美交往期间,林某多次用自己转账或者指示别人转账的方式把钱送给小美。法院根据交易记录,再考虑林某的经济状况之后,认为林某在不需要经过夫妻另一方同意就能处分的金额是1500元以下。把这部分金额扣除之后,林某总共送给小美的钱达到了95.8万元。小美呢,也提供了她和林某交往期间的支付宝、微信支出记录,想要证明有一部分款项是用在他们两个人的共同开支上。法院综合考虑了双方交往期间确实存在共同支出等各种情况,最后酌定小美应该返还袁某70万元,然后就判决小美返还袁某70万元以及利息。
可是袁某对一审的这个判决并不服气啊,于是她就向揭阳中院提起了上诉。
揭阳中院在审理之后认为,林某没有得到他配偶的同意,就擅自把夫妻共同财产送给和他有不正当男女关系的小美。这种做法既违反了婚姻法的相关规定,侵害了他配偶的合法权益,也不符合公序良俗。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等规定,林某的配偶是有权要求确认这个赠与行为是无效的,并且可以要求小美返还相关财产。小美要是主张存在共同支出应该扣除的话,她就应该承担举证的责任。但是小美提供的支出记录里,大部分都和林某没有关系。林某自己也说,两个人在一起的时候开支都是他出的,而且一审法院在确定赠与金额的时候,已经把1500元以下的赠与金额总共4万多元给扣除掉了。
综合以上情况,揭阳中院做出判决,小美应该向袁某返还非法获得赠与的财产总共95.8万元以及利息。
这篇文章主要围绕着一起赠与合同纠纷案展开。婚姻中的丈夫擅自赠与第三者财产,妻子起诉维权,经过一审、二审,最终二审法院做出公正判决,判定第三者需全额返还非法获赠财产及利息,维护了婚姻关系中合法一方的权益,也体现了法律在维护公序良俗和合法权益方面的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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