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河北南宫白氏家族墓地发生的一起盗墓事件。该墓地为省级文物保护单位,7名男子盗掘了其中明代资政大夫工部尚书白某墓的两块石碑。事件被揭露后,警方将7人抓获,被盗石碑被起获,经鉴定其中一合墓志为三级文物。7人被一审判决犯盗掘古墓葬罪受到刑罚,其中两人上诉后被二审裁定驳回,维持原判。
河北南宫白氏家族墓地盗墓事件:7人终受法律制裁
在河北,南宫白氏家族墓地可是省级的文物保护单位呢。然而,就在这片本应受到严格保护的区域内,发生了一件令人痛心疾首的事情。有7个人,他们竟然打起了墓地中石碑的主意。在2010年秋天的一个晚上,河北故城县的于某刚、刘某华、刘某辉、于某振、张某良、张某栋、于某旺这7名男子,在一种贪婪的驱使下,聚集在于某刚的家里。随后,张某良开着面包车,拉着其他6个人,还带着铁锨、手电筒等工具,就这样大摇大摆地来到了南宫市的白氏家族墓地。
到了墓地之后,他们在“白圭墓”墓碑的旁边,拿起铁锨就开始向下挖掘。一直挖到深达一米左右的时候,两块石碑就出现在他们眼前。这7个人啊,毫无敬畏之心,就这么把石碑给挖了出来,然后搬到面包车上,拉回了于某振的家里,还把石碑埋在了他家的院子里。仿佛他们以为这样就可以把自己的罪行掩盖起来,简直是愚蠢至极。
可是,天网恢恢疏而不漏。2024年2月5日,民警来到于某振家的院子里,成功起获了那两块被埋藏的石碑。其中一块石碑上刻着“明封资政大夫工部尚书白公墓志铭”篆盖,另一块则刻有白公墓志。到了3月11日,河北博物院出具了鉴定评估报告。这报告可是相当重要啊,它指出,涉案被盗的墓葬是明代资政大夫工部尚书白某的墓,这个墓就在河北省文物保护单位——南宫白氏家族墓地保护范围内,而且是这个保护单位的重要组成部分呢。盗掘出土的“明封资政大夫工部尚书白公墓志铭”墓志一合可是三级文物啊。白某墓有着很高的历史、艺术以及科学研究价值。他们的这种盗掘行为,不仅对古墓葬的整体风貌造成了一定程度的破坏,而且还对地下文物的保护和管理埋下了隐患。
这个南宫白氏家族墓地早在2008年10月就被确定为河北省省级文物保护单位了。幸运的是,案发之后,被盗掘的涉案石碑已经被发还给南宫市文物保管所了。而且啊,这7个人也一个都没跑掉。2024年2月5日的时候,刘某华、刘某辉、于某振、张某栋、于某旺相继被警方抓到;同年2月19日,于某刚和张某良也被捉拿归案。
一审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于某刚等7人这种违反文物管理法规,盗掘省级文物保护单位范围内古墓葬的行为,已经构成了盗掘古墓葬罪。根据这7个人的供述及辩解可以知道,于某刚、刘某华、刘某辉在盗墓之前可是组织者呢,他们三个人在这个共同犯罪中起着主要的作用,所以被认定为主犯;而于某振、张某栋、于某旺、张某良在共同犯罪中起的是次要作用,所以被认定为从犯。
于是呢,根据这7个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所造成的危害程度,还有他们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认罪悔罪态度,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作出了一审判决。这7个人啊,都因为犯了盗掘古墓葬罪而被判处了刑罚。于某刚、刘某华、刘某辉这三个人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零6个月,而且每个人还要交1万元的罚金;于某振、张某栋、于某旺这三个人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并且要交5000元的罚金;张某良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也要交5000元的罚金。
一审判决之后呢,于某刚和刘某辉这两个人心里不服气,分别提出了上诉。他们都说自己不是主犯,应该被认定为从犯,还请求判处缓刑呢。但是啊,河北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之后认为,根据刘某辉的供述以及同案犯证实的内容,在这件案子里,选定盗掘地点、联系车辆、准备工具、联系盗掘人员这些事情都是由于某刚、刘某辉以及刘某华组织、参与和策划的。这就表明他们三个人主导了整个盗掘古墓葬犯罪的全部过程,他们就是主犯啊。所以呢,在2024年11月28日,二审裁定驳回了他们的上诉,整个案子维持原判。
河北南宫白氏家族墓地的盗墓事件展开。7人盗掘古墓葬内石碑,被警方抓获后经鉴定出土文物为三级文物。一审法院依据7人在犯罪中的角色进行判罚,部分人上诉后,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这一事件反映出文物保护的重要性以及法律对文物犯罪的严肃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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