旨在规范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管理的《条例》,该《条例》共34条,其内容涉及规范建设、明确各方责任、保护个人信息安全以及加强监督管理等多方面,是对公共安全、个人隐私等多方面权益的全面保障措施的体现。
《条例》的目标在于规范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的管理工作,在维护公共安全的同时,保障个人隐私以及个人信息权益,其条例总共包含34条内容。
下面是一些要点展示:
一、严格规范建设,严禁非法乱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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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的地方人民政府需要强化统筹规划的能力,防止出现重复建设的情况。政府相关部门以及经营管理单位要依据规划和标准来建设公共安全视频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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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那些负有经营管理责任、安全防范义务的部门、单位或者个人,在维护公共安全必要的情况下可以建设之外,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不被允许在公共场所安装图像采集设备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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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宿、宿舍、更衣室等能够拍摄、窥视、窃听他人隐私的区域和部位,明确禁止安装图像采集设备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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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要在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以及国家机关等涉密单位周边安装图像采集设备设施,那么必须要事先得到相关涉密单位的同意。
二、明确各方责任,压实管理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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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的建设要求,规定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管理单位要承担运行安全的职责,同时也要明确视频图像信息的使用要求。电信业务经营者对视频图像信息传输负有安全管理的义务,而设计、施工、检验、验收、维护等单位对视频图像信息有保密的义务。
三、加大保护力度,确保个人信息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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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保存期限已满且处理目的已经达成的视频图像信息,应当予以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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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严格规范国家机关、个人查阅和调取视频图像信息的权限以及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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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开传播视频图像信息的时候,要严格保护个人和组织的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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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在非公共场所安装图像采集设备设施时,不得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四、加强监督管理,严格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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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公安机关负有指导和监督管理的职责,并且要建立备案和举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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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存在违法安装图像采集设备设施,或者非法对外提供、公开传播视频图像信息的情况,将会没收设备设施、删除视频图像信息,并且处以罚款处罚; 偷窥、偷拍、窃听他人隐私的,会依法受到治安管理处罚;非法获取国家秘密、军事秘密的,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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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那些没有履行日常管理和检查义务并且造成严重后果的经营管理单位或者个人,要处以罚款处罚,根据情节轻重责令暂停业务或者停业整顿、吊销业务许可或者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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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公安机关加强内部监督,同时对公安机关、其他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条例》对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管理进行了全方位的规范,从建设到使用、从保护个人信息到监督管理等多方面进行了细致的规定。这不仅有助于保障公共安全,也在保护个人隐私、维护个人信息权益方面有着重要意义,同时通过明确法律责任,促使各方严格遵守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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