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市场监管局在2024年全面推动轻微违法行为免罚轻罚相关规定的落实,全市系统共办理了1863件免罚轻罚案件。并且通过列举某超市销售不合格豇豆案、某日用百货店销售过期食品案、某科技公司虚假宣传案、某餐饮管理公司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电梯案等典型案例,详细阐述了在不同违法行为下,如何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综合考量各种因素来判定是否免罚、轻罚或减轻处罚,体现出执法既要有力度也要有温度的理念。
在当今商业社会的大环境下,南京市市场监管局秉持着“让经营主体满意、让人民群众满意”的理念积极开展工作。在2024年,他们大力推动省局、市局出台的轻微违法行为免罚轻罚相关规定的执行。据统计,全市系统已经办理了多达1863件的免罚轻罚案件。那么,到底什么样的情况才适用免罚轻罚呢?又怎样在免罚轻罚的处理过程中让执法既严格又不失温度呢?南京市市场监管局为我们揭晓了答案,他们公布了一些典型的案例。首先来看某超市有限公司连锁店销售不合格豇豆的案例。雨花台区市场监管局依据食用农产品抽检结果发现,该超市连锁店销售的豇豆噻虫嗪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过调查,被抽检不合格批次的豇豆进货量为10千克,进价9元/千克,售价9.16元/千克。当事人提供了供货商营业执照等相关资料。不合格批次豇豆抽检用去6.57千克、损耗1千克,其余已售出,违法所得1.44元,货值金额91.6元。案发后,当事人虽张贴召回公告并提交整改报告,但顾客已食用未能召回。此行为违反了相关规定,按规定应受到没收违法所得等处罚。不过,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主观无故意销售不合格豇豆情形,能如实说明情况并提供资料,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不知豇豆不符合标准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符合免罚情形,雨花台区局最终决定不予处罚。再看某日用百货店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的情况。玄武区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发现,某日用百货店销售超过保质期的“×牌香料五香粉”。该店共进货5袋,保质期内售出3袋,剩余2袋超期后1袋售出1袋未售出,涉案货值金额8元,违法所得1.5元。此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按规定应受到没收等处罚且罚款数额较高。但由于当事人购进时未超期,销售过期食品数量少、危害后果轻微,案发后及时改正并主动销毁过期食品,符合减轻处罚情形,玄武区局依据相关规定,对其减轻处罚,罚款500元并没收违法所得1.5元。某科技公司虚假宣传案也颇具代表性。浦口区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某科技有限公司官网“荣誉资质”页面展示的一张实用新型专利证书已过期。该专利2017年9月12日授予公告,公司2021年11月5日发布,案发时页面点击率55次。同时该技术2017年6月发明公布并于2022年10月获发明专利授权且仍有效。当事人发现后立即整改。此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应受到罚款等处罚。但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案发后及时修改页面,虽用过期专利图但有同名称在有效期内发明专利,主观故意小,宣传页面点击量小、持续时间短、违法情节轻微且及时改正,符合不予处罚规定,浦口区局决定不予处罚。最后是某餐饮管理公司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电梯的案例。建邺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某餐饮管理公司在用的两台杂物电梯未经登记注册和定期检验。执法人员下达指令书并查封电梯。现维护保养单位为南京信嘉机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涉案电梯上次检验时间为2023年5月13日,当事人应于2024年5月完成检验却未完成且继续使用。案发后,当事人及时整改并提供了相关证件及检验合格报告,还组织安全培训和应急演练。此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应受到罚款处罚。鉴于当事人初次违法,主动提供证据、积极配合调查,电梯超期未检时间不长且及时整改,符合减轻处罚情形,建邺区局决定减轻处罚,罚款10000元。
南京市市场监管局在2024年积极落实轻微违法行为免罚轻罚规定,通过多个典型案例,包括超市销售不合格豇豆、百货店销售过期食品、科技公司虚假宣传、餐饮公司使用未经检验电梯等案例,展示了在执法过程中依据法律法规,综合考量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做出免罚、轻罚或减轻处罚的决定,体现出执法有力度且有温度,在规范市场秩序的同时为经营主体营造宽松包容的法治化营商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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