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活资源防风险:“僵尸企业”治理之道

“僵尸企业”的相关问题,包括其定义、成因、危害,以及企业退出机制的优化措施,同时也提及了对“职业闭店人”乱象的整治,展现了在企业管理方面为完善市场经济体系所做的努力。

盘活资源,防范风险:应对“僵尸企业”

“僵尸企业”并非一个有严格法律定义的概念,尤其是从经营主体登记管理的角度而言。一般来说,那些已处于停产、半停产状态,连年亏损且资不抵债,主要依靠政府补贴和银行续贷来维持生存与经营的企业就被称为“僵尸企业”。其产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企业自身经营不善是一方面,产业结构调整的影响也不容小觑,此外,地方保护、注销程序复杂等因素也与之相关。

“僵尸企业”如果长期不注销,会对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产生阻碍。市场监管总局登记注册局相关负责人指出,这类企业往往存在严重的拖欠工资、社保欠费等情况,职工的切身利益得不到保障。而且,大量的社会资源,如土地、资金、原材料、劳动力等被无效占用,这使得社会资源的整体利用效率降低。更严重的是,它可能导致银行不良贷款快速增加,甚至引发系统性的金融风险。

对于那些在“僵尸企业”担任高管的人员来说,这种“僵而不死”的企业也可能损害其自身利益。按照相关规定,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董事或者厂长、经理,若对破产负有个人责任,自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或者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均不得担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畅通企业的退出机制

通常,企业终止经营活动并退出市场时,需要经历决议解散、清算分配和注销登记这三个主要流程。然而这个流程耗时较长,有时候公司各方面在对接注销流程时过于繁琐,或者高管个人不配合,企业就很容易陷入“僵住”的状态。

针对由于“注销难”而产生的“僵尸企业”问题,近年来,全国市场监管系统修订并完善了《企业注销指引》和注销流程图,解决了企业在注销过程中遇到的诸如股东失联、公章遗失等实际困难。并且建立了与人社、海关、税务、公安、人民银行等多部门协同工作的机制,推动高效完成企业注销登记这一“一件事”。

注销便利化改革提高了企业退出市场的效率,企业从公示清算组信息到办理注销登记的平均时长约为73天,相较于改革前平均100天左右的注销期明显缩短了。

为了进一步方便企业注销,《实施办法》还引入了“另册管理”和“代为注销”两项制度。

登记注册局相关负责人提到,当公司出现股东死亡、注销或者被撤销等情况时,往往会面临无法办理注销登记的困境。为有效解决这一难题,《实施办法》提出了“代为注销”的方式,即可以由该股东股权的全体合法继受主体或者该股东的全体投资人代为依法办理注销登记相关事项,并在注销决议上说明代为办理注销登记的相关情况。

《实施办法》还细化了公司另册管理制度,明确了另册管理的对象、程序、后果以及恢复登记在册状态的条件,规定2024年6月30日前登记设立的公司因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导致公司出资期限、注册资本不符合法律规定且无法调整的,公司登记机关对其另册管理,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作出特别标注并向社会公示。

被纳入另册管理的公司,不再按照登记在册的公司进行统计和登记管理;公司依法调整出资期限、注册资本的,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恢复其登记在册状态。

整治“职业闭店”乱象

随着《实施办法》的出台,近年来在预付式消费领域出现的“职业闭店人”乱象有望得到进一步治理。

这些所谓的“职业闭店人”会在企业面临关闭或经营不善时介入,他们通过开展促销活动诱导消费者充值,变更企业法定代表人及股东并接盘,帮助店家金蝉脱壳,恶意逃避法律追责。有些“职业闭店人”甚至将企业法定代表人变更为无偿还能力的高龄老人,从而增加消费者的维权成本。

对此,《实施办法》明确规定,有证据证明申请人明显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通过变更法定代表人、股东、注册资本或者注销公司等方式,恶意转移财产、逃避债务或者规避行政处罚,可能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公司登记机关依法不予办理相关登记或者备案,已经办理的予以撤销。

登记注册局相关负责人表示,这是对“职业闭店人”恶意变更公司登记行为的精准打击,为后续加强对预付费消费领域的行业监管、防范“职业闭店人”利用公司登记便利化措施恶意逃废债务提供了坚实的法律支撑。随着《实施办法》的深入实施,我国的市场经济体系将会更加完善,市场竞争也会更加公平有序,企业的退出机制也将更加顺畅高效。

文章首先阐述了“僵尸企业”的概念、成因和危害,包括对市场经济运行、职工利益、社会资源利用和金融风险等方面的影响,以及对高管自身利益的损害。接着讲述了为畅通企业退出机制所做的努力,如完善注销流程、建立多部门协同机制、改革注销便利化以及引入“另册管理”和“代为注销”制度。最后提到了《实施办法》对整治“职业闭店”乱象的作用,包括对“职业闭店人”恶意行为的限制以及对相关领域监管和市场经济体系完善的积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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