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数据局新通知:公共数据运营价格机制新举措,解读公共数据运营价格形成机制:政府指导价下的运营新态

本文将对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数据局发布的关于建立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价格形成机制的通知进行阐述,包括这一机制的目的、主要内容以及在管理上的特点等。

新华社北京2月1日消息(记者严赋憬),国家发展改革委与国家数据局于近日发布了有关建立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价格形成机制的通知。此通知意义非凡,其目的在于构建一个契合公共数据要素特性的价格形成机制,进而有力地推动公共数据资源运营机构朝着健康、规范的方向发展。

这一通知紧紧围绕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这一极为关键的环节展开。考虑到运营机构独特的角色定位,对于公共数据运营服务费采取政府指导价(上限价格)的管理模式。这种模式可谓一举两得,一方面能够确保运营机构健康且可持续地发展,另一方面又能有效防止运营机构获取垄断利润。

通知中明确指出,若运营机构提供的数据产品和服务是用于公共治理或者公益事业的,那么将不收取任何费用;而如果是用于产业发展或者行业发展的,则可以收取公共数据运营服务费,并且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同时,按照“补偿成本、合理盈利”的原则来核定运营机构的最高准许收入。在不超出这个最高准许收入的范围之内,综合考量不同应用场景下各类产品和服务的资源使用状况以及销售规模等因素,从而制定出上限收费标准。

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价格管理是一项全新的工作任务。在管理方式上,必须要适应公共数据要素的特性,达成既能够“放得活”又能够“管得住”的目标,从而构建起科学合理的价格机制。通知对运营机构的最高准许收入实施管理,通过管控准许收入,避免运营机构过度地追逐利润。与此同时,赋予运营机构一定的自主定价权,允许其在各类产品和服务的上限收费标准范围之内,自行确定具体的收费标准,以便依据市场的实际情况灵活定价,充分调动各个主体的积极性。

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数据局发布的通知,在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价格形成机制方面做出了新的规定。这一规定既关注公共数据运营机构的健康发展,又防止其形成垄断利润,在收费管理上区分不同用途,还构建了科学合理的价格管理方式,既管住又放活,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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